“第三者”插足怎么办?律师教你五个应对办法

本期《普法伴您行》普法关键词是

婚姻遭遇“第三者”

家庭是社会的小细胞,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每一个家庭是分不开的,

也就是说每一个家庭的稳定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但家庭的稳定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的努力,

目前由于“第三者”的出现,造成许多家庭处于不和谐、不稳定之中

“第三者”插足怎么办?律师教你五个应对办法

1、男方与女方结婚后,一方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有时偶而会在外面过夜,有时回家很晚,此时,如何界定一方的行为?婚姻法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与“通奸”“一夜情”“婚外情”如何界定?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法定离婚理由,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所谓通奸,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第三者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所谓一夜情,目前尚无公认的定论,也没有学理上定义。一般而言,一夜情是指男女(包括有配偶或无配偶)双方通过网络、电话等社交方式结识后,相约见面并发生性关系,之后不再联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通奸和一夜情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具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一情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求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不是偶尔的、临时性的、短暂性的共居一处,而“通奸”是配偶一方偶尔地与婚外异性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一夜情则更是偶然地发生一次性行为,它们均没有构成“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这一要件。

法律规定的情节和平常百姓所说的情节是不一样的,两者差距挺大的,平时老百姓口中的婚外情、外遇、出轨等都与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不一致。

“第三者”插足怎么办?律师教你五个应对办法

2、婚姻中的一方出现第三者时如何举证,什么样的证据会被法院接受和认可

一方出现婚外情后,另一方经常的做法是找一家调查公司,查询一下男方去了哪里,做了什么,对方是谁?或者发现后,在一方驾驶的车里放了一个录音笔,还有的男女双方有多处房屋,两人为了工作和生活的需要,分开居住,此时另一方在一方居住的房屋处安装了摄像头,录下了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此时怎么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采取在家里或者车里安放录音笔、在家里安装摄像头等方式取证,如此偷录或者偷拍取得的证据,虽然是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的,但并非不能做证据使用,如果能够证明一方有第三者的事实会被法院接受或认可。这就是民法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的特点。

但是另一方采取限制一方的人身自由、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会被法院接受或者认可,伪造的证据也不会被法院接受和认可,还有是通过认识公安系统人员通过非正常手段调取的开房记录、通过银行系统的人查询银行明细或者通过电信、联通系统的人查询一方与第三者的通话记录,通过非正常手段从腾讯公司调取的聊天记录、微信记录等等,如此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会被法院接受和认可。应当合理合法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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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中的一方出现第三者是否会净身出户, 或者少分、不分财产

一方出现第三者后,另一方说你发生婚外情导致的夫妻感情破裂,你应该净身出户,不应分得财产。婚姻法没有一方出现第三者时净身出户,少分或者不 分财产的规定。

上面说到了取证问题之后,马上问题就来了,即便有了一方有第三者的证据,那么很多人就说“他(她)养小三了,离婚时就要净身出户,或者不分、少分财产”。这种说法对吗?其实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婚姻法中没有关于一方有第三者在离婚时就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规定,更没有净身出户的规定,净身出户只是老百姓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是民间对于有第三者一方的一种惩罚。

但是上升到法律层面是没有这种规定的,如果证明一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被法院接受或者认可后,在实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后,在法院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略微倾斜于无过错方,但不会偏离的太多,因为法院既要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过错方的生活,不能因其有第三者就将其至于死地。虽然一方有了第三者,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要保证他的合法财产权益,不会让他净身出户的,就是说不分财产是不可能的,具体说是否会少分财产,也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要太理想化,虽然婚姻中不忠诚的一方很可恨,但也要保证他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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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中的一方出现第三者时经常殴打另一方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依法不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向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实践中有许多当事人询问,冷暴力,或者没有夫妻生活(性暴力),算不算家庭暴力,在《反家庭暴力法》起草过程中,对于大家提出的冷暴力和性暴力问题,有过多次探讨,上面提到许多激烈的暴力行为都无法举证,冷暴力或者性暴力更是无法举证,如果写入法律,举证和认定都会遇到许多问题,还处于一种不成熟的阶段,所以没有进入到法律规定之中,但实践中这种情形大量存在,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研究。

当婚姻中的一方有家庭暴力倾向或者行为发生时,另一方一定要留存证据,最好借助公权力机关的救济,帮助自己达到目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第三者”插足怎么办?律师教你五个应对办法

5、婚姻中的一方给第三者出具的具有赔偿性质的承诺书、保证书效力如何,是否必须履行?如果已经部分履行的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有第三者一方给第三者出具的承诺书、赔偿书、借条或者保证书等应属于无效的承诺和保证,原因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双方有“结婚后适用分别财产制”的特殊约定,否则双方取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是一方赚的钱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经过双方同意才能处分给其他人,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擅自处分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根据以上分析可知,一方单方承诺给第三者的款项,另一方如果不知情的有追偿的权利,如果另一方知情的,审判实践中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不予以返还,没有给付的部分不再给付。

婚姻中的一方如果有第三者发生时,另一方应理性对待,与其共同面对,不要打击、谩骂、且积极解决问题,双方要达成一致,是否给付,如何给付,给付多少等等问题,有第三者一方不要为了摆脱一时的困境出具承诺书、保证书等等,即便解决了当时的问题,后面也会发生其他不必要的问题。

“第三者”插足怎么办?律师教你五个应对办法

目前较普遍的一类离婚案件,主要涉及“第三者”影响家庭生活后,另一方要求离婚并争取财产的情况,但在此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不够理性,收据证据方式方法不对,导致自己权益无法受到保护,婚姻遭遇第三者,其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大家如果碰到类似问题,一定要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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