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案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违法,被法院判决撤销

【案情概述】

原告陈某某在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某镇某路有自己的房产,2019年2月2日,本案被告弋阳县人民政府针对原告的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弋府征补字[2019]4号),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货币补偿方式和产权调换方式中均未确定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业损失费补偿金额同时货币补偿方式没有明确补偿款的支付期限,)称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并告知了原告陈某某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原告对被告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政府,应当严格依法行政,不与民争利,且在征收过程中依法应当如实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但被告在具体征收过程中,显然未能依法行政,未能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原告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原告决定聘请宋玉成律师代理此案,宋律师接受委托后,即指导当事人依法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弋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弋府征补字[2019]4号)。

江西上饶案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违法,被法院判决撤销

【判决结果】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了(2019)赣行初59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采纳了代理人宋玉成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弋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补偿决定中,货币补偿方式和产权调换方式中均未确定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业损失费补偿金额,也未明确房屋装饰装修损失及室内配套空地补偿款的具体补偿金额,被告弋阳县人民政府主张系因原告拒绝配合入户测量导致房屋装饰装修损失及室内配套及空地补偿款无法评估,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案涉补偿决定关于货币补偿方式没有明确补偿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案涉补偿决定中关于产权调换方式,未载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点和面积,也未明确周转用房、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弋阳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2日作出的《关于七阳县一江两岸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张新亮等12户选择产权调换的说明》系被告弋阳县人民政府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作出的一个说明并非是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完善。

综上,《弋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弋府征补字[2019]4号)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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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江西上饶案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违法,被法院判决撤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政府214号令)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交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宋玉成律师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包括房屋的价值、装饰装修附属物附属设施设备的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费、土地的补偿、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具体位置、交付期限,结清的差价等等详尽内容。本案中的征收补偿决定仅仅有纯粹房屋的价值,其他的内容均未包括,遗漏了作为一个合法的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具备的内容要件,显然不合法。同时,在选择房屋评估机构时,根据《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二十一条规定,当对评估机构协商不成时,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本案中被告只让极少数被征收人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显然是违法的。综上,被告做出的该补偿决定内容缺项,评估机构选择违法,应当被撤销。

【总结与建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那么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我们如何救济呢?

宋律师告诉大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时,我们可以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选择谁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一直是困扰维权人的一个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应当以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在这里宋律师提醒大家注意两个特别重要的问题。一个是,当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时,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一旦超出法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则可能不被受理。另一个是,如果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满,但其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这时做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的,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强拆是合法的。

所以,如果在被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最好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有着丰富的执业经历和专业的知识技能,会为你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为你选择最有利于你利益实现的维权方式。

参考(2019)赣行初59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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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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