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盈科合肥胡瑾刑事律师团队2023十佳刑事律师介绍

王成盈科合肥胡瑾刑事律师团队2023十佳刑事律师介绍

胡瑾刑事律师团队 王成律师

王成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胡瑾律师团队核心成员,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诈骗犯罪辩护中心执行主任,现任盈科安徽区域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诈骗犯罪辩护中心执行主任,擅长刑事辩护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毕业于合肥师范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和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管理学学士,后取得南开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及吉林大学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本科学历。王成律师自2019年开始任合肥市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协会社会观护员,2020年获得合肥市优秀观护员。

王成律师,执业至今,一直秉承专业专注的办案理念,每年办理十多起刑事案件,目前办理成功的有多起案件被撤销或在检察院获得不起诉。先后在华东政法大学、庭立方参加专业培训并结业,2020年获得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1年办理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罪案评为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2022年办理的王某诈骗案评为年度十大撤销案件案例,2022年办理的李某某挪用资金案件获得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2022年获得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2023年办理的代表性案例(部分):

一、刑事案件代表性案件

(一)部分无罪案件

1、王某涉嫌诈骗罪,合肥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侦办,撤销案件(检察院建议撤销案件)。

2、黄某某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合肥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侦办、合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做其他处理。

3、陈某某涉嫌袭警罪(后检察院变更为妨害公务罪),合肥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侦办、合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4、张某某涉嫌盗窃罪,合肥市某区公安局侦办,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5、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宿州市某县公安局侦办,此案是宿州市某县涉嫌网络开设赌场的重要案件,案件当事人取保候审满一年,案件未移送审查起诉。

6、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合肥市某市公安局侦办、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合肥市某市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

7、孔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淮南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8、李某某涉嫌诈骗罪(诈骗金额145万),淮南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认定李某某不构成诈骗罪。

9、王某涉嫌诈骗案件,阜阳市某县公安局侦办,2023年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2023年5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0、吴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合肥市某公安局侦办,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要求补充相关证据,因为客观证据无法补充,公安机关做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11、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合肥市某公安局侦办,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后案件证据仍然不足,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12、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污染环境罪由六安市某县公安局侦办,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采纳诈骗罪无罪的意见,诈骗罪未起诉,审判阶段法院认定当事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敲诈勒索罪无罪,最终只认定当事人构成污染环境罪。

13、曾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芜湖市某区公安局侦办,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最终同意移送单位撤回。

14、泮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山东省烟台市某市公安局侦办,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最终同意移送单位撤回。

(二)部分缓刑案件

1、苏某某涉嫌强奸罪,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余某某涉嫌诈骗罪,合肥市某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3、尹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4、吴某某伪造货币罪,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5、李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宣城市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6、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7、雷某某诈骗案,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8、何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本案系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9、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安庆市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取保候审,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给予缓刑建议,法院最终判处当事人缓刑,本案涉及取现资金六十余万。

10、万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11、潘某传播淫秽物品罪,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12、汪某某涉嫌诈骗罪,宿州市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13、夏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14、陈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淮南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15、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16、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

17、马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三)二审改判刑事案例

1、吴某涉嫌诈骗罪,合肥市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审改为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2、苏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芜湖市某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改为九年有期徒刑。

(四)部分罪轻、减轻辩护案例

1、侯某强奸罪(一审),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定轮奸情节,仅判处五年零三个月。

2、周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3、杨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一审) ,是六安市某县扫黑除恶第一案,六安市某县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中有累犯情节。

4、熊某某强奸案罪(二审),淮北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维持原判。

5、左某某,故意伤害罪致死(一审)合肥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6、郭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7、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按照集资诈骗起诉,量刑建议六至八年,最终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8、张某某侵犯著作权罪,合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三年,合肥市某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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