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律师‘任意回避’与强制回避制度

浅析律师‘任意回避’与强制回避制度

避’制度,一般指司法人员或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管理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某种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不能参与该案办理的一项制度。

律师虽然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但在代理案件时是否适用‘回避制度呢。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律师法对律师回避制度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律师的回避制度制定了两种制度,一种是‘任意’回避制度,也就是如果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的可以不回避;一种是强制回避制度,也就是必须要自行回避的制度。

如果你委托的律师违反了这两项规定,您是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的。

今天,就把律师代理具体案件时,适用回避制度的情形介绍给大家。希望委托律师时参照比对,确认是否应该聘请该律师作为你的代理人。

浅析律师‘任意回避’与强制回避制度

·律师“任意”回避制度

律师应主动回避,但事先已经征得委托人同意,可以继续代理下列案件。否则,委托人有权提出申诉;

1·接受民事案件一方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中对方当事人近亲属的;2·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被害人近亲属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案件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的;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的;5·委托关系终止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委托的;6·凭借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出其他情形的。

二·绿是强制回避制度

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您可以投诉:

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2·律师所承办的法律事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3·曾经亲自处理或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案件的;4·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和嫌疑人辩护人的(当事人同意除外);5·在所办理的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本所其他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的;6·在非诉讼案件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代理人;7·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8·凭借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出其他情形应当主动回避的

浅析律师‘任意回避’与强制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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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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