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老板“以探代采”被判无期重审改判7年,同案3人被撤诉

作为国内屈指可数的民营金矿,内蒙古包头市达茂旗赛乌素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乌素公司”)董事长高跃跃因被指控非法采矿,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等罪,一审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同案另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3至9年不等。随后,内蒙古高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内蒙古一老板“以探代采”被判无期重审改判7年,同案3人被撤诉

包头中院审判庭入口 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供图

澎湃新闻获悉,包头中院近日对该案作出重审的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全案不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对第一被告人高跃跃由原一审的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7年,另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1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此外,在包头中院宣判前夕,公诉机关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对同案3名被告人冯帅、刘树文、张建明撤回起诉,获得包头中院准许。

据高跃跃家属介绍,在此次一审判决后,高路跃再次提出上诉,“一审重审仍然认定了高跃跃犯非法采矿等罪,但涉及‘以探代采’的相似案件,有的地方作不诉处理,也有的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我们希望内蒙古自治区高院继续查清案件事实,作出改判”。

宣判前检方对三人撤诉,作“无罪”处理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3月22日,赛乌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高跃跃被警方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刑拘。此后,高跃跃等9名赛乌素公司人员及采区承包者被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非法采矿罪,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等4宗罪。

内蒙古一老板“以探代采”被判无期重审改判7年,同案3人被撤诉

赛乌素黄金矿业公司

2005年12月,赛乌素公司从核工业西北地质局208大队买下西皮金矿,并在随后获得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核准的西皮金矿探矿权。在办理采矿证的过程中,赛乌素公司依程序进行了包括划定矿区范围、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系列前期工作,并依据评估结果缴纳了资源价款。因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单位几次易主,直至2014年9月15日,赛乌素公司才取得西皮采区的采矿许可证。

检方指控称,2008年2月17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赛乌素公司将西皮采区采矿业务发包给邱苏生等三人非法开采黄金,至2014年8月取得采矿许可证前,共开采黄金价值6300余万元,属于非法采矿;赛乌素公司人员在此期间申领、使用爆炸物的行为被控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

2021年11月29日,包头中院一审判决高跃跃被指控的四罪均成立,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3至9年不等。一审判决后,高跃跃等人不服,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院。2023年3月13日,内蒙古高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3年11月20日起,经过6个工作日的庭审,高跃跃案在包头中院的一审重审开庭完毕。法庭上,高跃跃的辩护律师为其作了全案无罪的辩护意见,其余8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分别作了无罪、罪轻等意见。

澎湃新闻获悉,在重一审开庭结束一个月后,也即2023年12月28日,公诉机关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以出现新的证据为由,向包头中院撤回对被告人冯帅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刘树文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张建明犯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的起诉。该撤回起诉的决定,得到包头中院裁定准许。而在原一审判决中,上述3人分别被判3年6个月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检方在重审开庭后,决定撤回对3名被告人的起诉,意味着3名被告人获得了无罪的处理结果。”高跃跃的辩护人朱明勇律师介绍说。

全案不认定爆炸物罪,第一被告人由无期改判7年

此次重一审的判决书显示,包头中院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了全案不构成该罪的认定。

包头中院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包头市公安局下发的“爆破一体化”相关文件,仅是公安机关强化爆破作业行政管理,推进爆破一体化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出台的《民用爆炸物管理条例》作为对民用爆炸物管理的行政法规,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根据该条例,国家鼓励采用爆破一体化的经营模式,但并未规定必须采用“爆破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具体到本案,赛乌素金矿未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包头市公安局下发的“爆破一体化”相关文件要求,由嘉鑫公司为赛乌素金矿提供全流程的爆破一体化服务,该行为违反自治区公安厅、市公安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并未违反爆炸物管理的相关行政法规。赛乌素金矿的行为应以行政处罚进行评价,不应进行刑事处罚。由此,包头中院认定高跃跃等人不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

对于高跃跃等人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包头中院认为,被告人高跃跃明知赛乌素金矿西皮采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仅取得探矿许可证,仍与被告人丘文华、廖天祥签订《承包合同书》,约定由被告人邱苏生、丘文华、廖天祥承包西皮采区开采黄金。其间,赛乌素金矿因以采代探被包头市达茂旗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四次,属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基于上述认定,包头中院于2023年12月29日宣判高跃跃构成非法采矿罪及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由原一审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同案被告人白呼格吉勒图犯寻衅滋事罪,由原一审8年6个月改判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邱苏生等4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

“以探代采”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多人再上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在内蒙古高院及包头中院近期审理的多起相似非法采矿案件,均对指控的爆炸物罪作出了不予认定的判决。最近在2023年10月31日,针对包头中院一审判决认定的包头市某能源公司、姜某等非法采矿案中涉及的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内蒙古高院作出了改判,不予认定该罪。

“内蒙古法院在相关非法采矿案件中,针对爆炸物罪的指控作出多起不予认定的改判,显见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共识,但‘以探代采’是否应动用刑法打击,特别是高跃跃案在取得采矿证后进行倒查式打击,是否有必要,仍存争议。”朱明勇律师介绍,司法机关应从涉案行为有没有侵害非法采矿罪所保护的法益、有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作出准确定性。

高跃跃的家属告诉澎湃新闻,包头中院此次一审去掉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并作出重大改判,作为家属完全认可,但对其他罪名仍予认定感到遗憾,在重一审宣判后,高跃跃再次提起上诉。同案的多名被告人也不服,同样提起了上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近年各地纷纷开展涉矿专项治理,非法采矿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在办案过程中,各地对于该类非法采矿案件甚至是内蒙古自治区不同地市,处理尺度也不一致。比如,与包头相邻的鄂尔多斯市,公检法曾于2021年8月联合发布“工作指引”,对于非法采矿罪的认定问题,明确行为人积极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相关手续,取得探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等审批手续情形下,“一般不宜按犯罪论处”。2023年3月31日,内蒙古锡林浩特市检察院对一起已有探矿权且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期间而进行开采的内蒙古锡林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曾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类似政府支持下的采煤行为及“以探代采”的争议,也曾出现在青海首富肖永明涉及的青海焦煤公司案中,该案2023年8月重审全案改判无罪。

澎湃新闻注意到,非法采矿罪作为我国刑法有关破坏矿产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其立法诠释和司法适用,也被学界高度关注。刑法学家周光权、何荣功、侯艳芳等人曾在学术期刊及《人民法院报》等发表文章,探讨在探矿权向采矿权过渡期间发生的开采行为,性质上如何厘清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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