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一些误区

刑事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一些误区

1、刑事报案就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不行。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众多投资人,你们可以委托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但律师此时并非《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诉讼代理人,没有诉讼代理人所具有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起始时间是“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通俗地说,就是案子到检察院了才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虽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当中多处提到了“诉讼代理人”具有控告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等一系列的权利,但这些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太一致。我个人认为,这些规定可能适用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也就是已经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但具体办案机关系公安机关的情形。

2、诉讼代理人只能是律师?

不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33条的规定执行。所以,除了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之外,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行,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也不行,但是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3、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案卷材料?

不一定。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阐述。

第一个维度:如果诉讼代理人不是律师,而是其他公民代理,那么,无论在检察院还是法院阶段,想要阅卷,必须经过办案机关的批准才可以。

第二个维度:如果是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那么,他们在检察院阶段想要阅卷,需要检察院批准才可以,而在法院审理阶段,不受限制,可以阅卷。之所以出现法、检两家的不同,是因为法律规范存在区别。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条规定,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49条的规定办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5条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4、诉讼代理人不能向被告人发问?

庭审中,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经过审判长的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虽然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太多见。那是因为,如果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之后,有可能会提醒被告人或者辩护人也有权利向被害人发问。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很容易就被辩护人问“秃噜”了。详见《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2条至2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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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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