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指导虚假诉讼后被检举,不是一句“我没参与”就可以推卸的

律师圈,一直流传着一句很多前辈教育晚辈的经验是,律师最大的敌人,其实是自己的当事人。很多年轻律师或外行人不理解这话,甚至觉得是不可能发生的事儿,但这确是一条条足以牢狱之灾的教训换来的经验之谈。

可能是市场竞争激烈的关系,亦或是领先别人一步的利益诱惑,在很多律师的执业理念里,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被置换成了维护当事人利益,不问利益的合法性与否。

甚至有些律师,以帮助当事人逃避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诉讼赢得不法的利益,而告诉当事人在法院进行虚假陈述,或是伪造证据掩盖案件真相。久而久之,很多当事人便开始以律师能不能不择手段的帮自己打赢官司、通过诉讼谋取不法利益等,来衡量律师取舍了。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5年修订的《刑法》将虚假诉讼罪正式列入了刑法打击范围。

2016年,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提出民事审判部门发现虚假诉讼的,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2018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细化解释。

2021年,最高法院、司法部、公安部与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就各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移送、程序衔接、责任追究和协作机制等作出规定。其中专门提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仲裁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可见,近些年,司法机关对于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一直在加强,而且将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作为了重点防范人群。当事人为了胜诉采用欺骗手段的想法很是常见,为了让“虚假”案情蒙混过关,还会要求专业人士的指导帮助,有了需求就有了市场,一些专业人士也就积极出谋划策。

(2017)闽01刑终864号判决、(2017)沪0106刑初892号刑事判决、(2017)黔0323刑初25号判决……这些都是律师被判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案例。罪与非罪之间,在律师日常的从业活动中,只在一念之间。诉讼案件一般都是有律师参与的,而案件一旦事后被定性为虚假诉讼的话,势必牵扯到律师在虚假诉讼中担任了什么角色的问题。作为诉讼的指导者和实施者,律师极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共犯”。

网上流传甚广的《一起离婚案:律师和当事人全进去了,律师证被吊销》一案中,一离婚后析产纠纷中,当事人不愿意父亲婚后给自己买的豪车被分割,代理律师便给其出主意称,可以以虚构债务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方式,夸大婚后债务将车辆保住。于是,经过多次商量和安排,安排第三人拿着伪造的车辆抵押协议和借条,去另一法院起诉离婚后的夫妻俩偿还债务,要求实现车辆抵押权。

可没想到,伪造的车辆抵押协议和借条在开庭时被发现了破绽,对方直接去了机关报案,当事人及第三人落网后,双双供出系律师出谋策划的,律师随即被抓。

律师在被指控虚假诉讼罪后辩称自己无罪,称自己没有参与该起虚假诉讼,没有与他们合谋。但是,法院审查查明,除当事人及第三人均供述受律师唆使提起虚假诉讼外,另有证人证实律师安排其他律师为第三人代理案件,另有证人证实知道律师参与了虚假诉讼案件,从而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认定律师参与犯罪活动,故律师及其辩护律师的无罪辩解不予采纳。

律师指导虚假诉讼后被检举,不是一句“我没参与”就可以推卸的

2020年1月8日,浙江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发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律师明知系虚假诉讼,但没有参与组织、策划、指挥虚假诉讼等行为,仅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属于职业违规,不能以虚假诉讼罪共犯论处,其在诉讼过程中另有行为触犯刑律的,以其行为的具体性质论处。

律师是否实际“参与组织、策划、指挥虚假诉讼等行为”并且有证据证明,是律师是否案涉虚假诉讼罪的关键所在。在严重依赖现代化通讯设备的当下,只要是做过的事情,除了参与人的指认外,司法机关很容易就可以找到证据痕迹用以证明案情,绝不是到时候一句“我没有参与”,就可以轻易过关的。

此外,网络上还有句,打官司必须有证据,可骗子往往都有完美的证据链条。按照常理分析,这些“完美的证据链条”,没有专业法律人士的参与,那些没有法律专业学习过的犯罪分子,怎么可能进行娴熟的设计合同文本、伪造履行细节、掌握司法标准?按此办案思路深挖,“谁教你这么起诉应诉的?”,虚假诉讼当事人有几个经得起办案人员讯问的?结果是,不少律师被追究了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

最近,一则“山东一女律师代理农民工讨薪官司,被控虚假诉讼一审开庭”的新闻被多家媒体报道,很多网友疑问烟语君为何没有进行点评?怎么点评?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女律师是否知道74个农民工工资已经付清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其知道并且参与了,女律师予以否认。这哪是没有看过卷宗、没有参与庭审的人员可以分辨的吗?仅是看了媒体对女律师一方的采访就断言案件结果的,岂不是凭着感觉在断案?

不管是根据律师职业规则要求的,律师负有核查当事人提供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执业守则,还是律师前辈教导的,律师最需要警惕的是自己的当事人,作为一名律师代理诉讼案件,首先要做好自己的执业风险评估。至于那些信奉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秉持拿人钱财就要与人消灾,自信出事以后自己可以摆平一切的,好之为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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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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