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之“姓名权”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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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之“姓名权”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民法典》侵权责任之“姓名权”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能够鲜明地体现尊重人格尊严和保护人格权的人文主义立场。近期接连曝出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说明冒名顶替上学,偷走的不仅仅是身份和成绩,也偷走了被顶替者人生的另一种可能,进一步证明了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性。那么,冒名顶替上学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本期北大法宝汇编整理6例与“姓名权”相关的司法案例裁判规则,以供参考。案例君转载如下:

一、公报案例

1.涉外人格权侵权纠纷中双方援引相同法律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一致同意准据法的适用

【关键词】涉外人格权侵权;姓名权;法律适用;商业化使用;赔偿数额

【裁判规则】

一、在涉外人格权侵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援引相同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该民事关系的准据法做出了一致的选择。

二、当姓名权和肖像权具有商业化使用权能时,当事人仅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进行主张,该人格权的精神利益和财产价值可一并予以保护,包括属于合理开支的律师费在内均应纳入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范围。

三、在酌定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应结合权利类型、侵权方式,从侵权程度、被侵权人和侵权人的身份地位、经济情况、获利情况、过错类型、其他情形等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案例索引】周星驰诉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2期(总第280期)第43-48页

【规则日期】2019.04.08

【法宝引证码】CLI.C.96952563

2.盗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导致他人姓名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应认定侵犯姓名权

【关键词】姓名权;名誉权;不良信用记录

【裁判规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姓名权是指公民自由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姓名的一项民事权利。未经他人同意,盗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的姓名申办信用卡的行为,即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以上述方式办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导致他人姓名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失的,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当事人因他人盗用、冒用自己姓名申办信用卡并透支消费的侵犯姓名权行为,导致其在银行征信系统存有不良信用纪录,对当事人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大不良影响,给当事人实际造成精神痛苦,妨碍其内心安宁,降低其社会评价,当事人就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0期(总第144期)

【规则日期】2008.07.30

【法宝引证码】CLI.C.123440

3.采用冒领录取通知书的手段冒用他人姓名上学构成侵犯他人姓名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键词】姓名权;受教育权;冒用他人姓名;侵权赔偿

【裁判规则】

受教育权属于公民一般人格权范畴,它是公民丰富和发展自身人格的一项自由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认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其他公民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采用冒领录取通知书的手段,冒用他人姓名上学的,侵犯了他人姓名权,同时还构成对他人受教育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总第73期)

【法宝引证码】CLI.C.66950

二、人民法院报案例

1.具有财产性价值姓名权侵权的认定

【关键词】财产性价值;姓名权;侵权

【裁判规则】

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利,当符合一定条件的姓名被应用到商业领域之后,可以具备一定的财产性价值。对于该类姓名权,即便不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行使,亦可能构成侵权。

【案例索引】黄人达等诉养天和集团姓名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一终字第02518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16日6版:案例精选

【法宝引证码】CLI.C.3415674

2.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他人姓名、肖像、签名及其相关人格标识进行商业性使用

【关键词】人格标识;商业性使用;民事赔偿

【裁判规则】

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他人姓名、肖像、签名及其相关人格标识进行商业性使用。对于未经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擅自将其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进行商业性使用的行为,应予立即制止,侵权人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姚明与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人格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2012)鄂民三终字第137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11月29日6版:案例指导

【法宝引证码】CLI.C.1058957

三、人民司法·案例

1.名人姓名中财产权益的司法保护路径

【关键词】名人姓名;擅用他人姓名;不正当竞争

【裁判规则】

名人姓名因为其背后隐含的巨大商业利益而频频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名人姓名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本名,还包括其他可以与自然人产生识别性的姓名拼音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认定抢注名人姓名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索引】岳彤宇与周立波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纠纷上诉案;(2011)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1号;(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5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6期

【法宝引证码】CLI.C.6680455

《民法典》侵权责任之“姓名权”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民法典》侵权责任之“姓名权”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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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比九部现行法313处实质性修改一览表之四【侵权责任编】

●高考顶替上大学,依法追责!

声明:本文转载自“ 北大法律信息网 ”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孙 丽

审核:刘 畅

投稿邮箱:sfalw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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