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兼任公职律师少量取酬是否违纪?

公职人员兼任公职律师少量取酬是否违纪?

问: 作为公职律师 (有公务员也有事业编制律师), 我们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开展一村 (社区) 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 担任村 (社区) 法律顾问, 每月向每村 (社区)提供8小时公益法律服务, 领取经济补贴每村 (社区) 每年1万元。我们付出了劳动, 取得了成效。我们认为1万元实际是工作经费、补贴, 但是有人认为我们是兼职取酬, 违反了相关规定。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答: 无论是《公务员法》规定的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还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均以党员干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前提如果是国家政策允许的, 经批准的兼职取酬就是合规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中办发 〔2016〕 30号) 第十条的规定, 如果您是外聘法律顾问, 有权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根据您的描述, 您为村 (社区) 提供法律服务、支付相应费用, 不构成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您得到所谓的报酬,是包含一定经济成本的, 且属于象征性的, 明显不属于社会律师收取的律师费。如果将此行为认定为违纪, 必将挫伤公职律师的积极性, 没人再愿意从事公益法律服务。

另外, 请注意《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第 (三十六) 条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 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还需要请您看所在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同时, 该意见第 (十) 条规定,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 依据事实和法律, 提出法律意见; 2. 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 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4. 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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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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