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与要约有什么不同

要约和要约邀请是交易过程中比较重要的程序,要约是交易存在的前提条件,但非必要条件,而要约邀请是要约的充分不必要条件。那么,要约邀请与要约有什么不同?

网友咨询:

要约邀请与要约有什么不同

律师解答: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

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

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

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律师补充:

构成要约的条件有哪些?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肖国九律师简介

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律师具备公司法务、执业律师双重经历,对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领域有深入研究。始终本着知法、守法、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办理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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