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评论 刑事案件审理 必有律师辩护能否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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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被告人的自主性也需要得到足够的尊重。这体现为被告人有选择律师的权利以及自行辩护的权利。《法律援助法》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这一规定就是被告人选择律师这一自主性权利的体现。而在非特殊情况下,被告人有权拒绝律师的辩护,包括已经委托或者指定的律师的辩护。这一点在《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都已明确。

2017年10月,最高法、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2018年12月,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对于审判阶段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2022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巩固试点工作成效。上述举措的出台有两个重要背景,一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为拓展法律援助渠道、范围以及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提供了经济保障;二是我国律师队伍迅猛发展,目前我国律师队伍已逾67万人。但即便如此,从全国范围来看,律师资源不充分、不平衡问题依然非常突出。骨感的现实问题无疑制约了刑事案件庭审应当有律师出庭辩护这一理想的实现。但是,被告人的辩护权不能因此得不到保障,现有辩护制度应当得到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规定,“对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采取屏蔽网络信号等必要技术措施,防止庭审活动信息被不当传播,确有使用必要的,需经人民法院准许。”上述规定表达了人民法院对维护庭审秩序,维护司法权威、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正当关切,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律师同样正当、合理的需求。在律师手中,电脑就是劳动生产工具,甚至是须臾不离的诉讼活动工具。禁止律师携带电脑入庭,在很多情况下会给律师正常履职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和麻烦,甚至会造成律师无法完成执业工作。来宾事件中,律师工作电脑被禁止带入法庭同样引发争议。

鉴于上述限制律师携带电子设备入庭的规定屡生事端,建议对该规定进行修改:删除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的规定,并对电子设备的禁止性用途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有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律师,由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依法进行司法处罚、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现有规定不完善的,要抓紧修改完善。事实上,来宾中院事件,非常典型地表明对律师和法官职业行为的治理,尚未实现规则之治。对于司法活动中的此类纷争,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不可轻慢应付,不了了之。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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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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