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有哪些

实践中,对于不当得利的行为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又与无因管理有何区别,这是需要具体进行分析的。那么,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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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解答:

一、定义不同

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2、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成立条件不同

1、不当得利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

2、无因管理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

三、事实不同

1、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

2、而不当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律师补充: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须为他人管理事务。首先,他人事务须为特定人的事务,而非公益事业。其次,必须在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再次,无因管理不限于单纯的管理行为,也包括为他人提供服务。

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无需表示,无因管理即可成立。

3、须无法律上的根据。即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一个要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滕雨格律师简介

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涉外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海南律协青工委委员、海南省法学会普法讲师、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兼职教师、海南省司法厅涉外律师优秀人才、海南省行政法、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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