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怎么定义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没有利害关系就没有原告资格,法院受理案件后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网友咨询:

  应该怎么定义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律师解答:

  “利害关系”是指因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客观上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这一实际影响,不仅包括了已经产生的影响,还包括将来必然会产生的影响;包括有利的影响,也包括不利的影响。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包括两种人:

  (一)行政相对人,即直接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直接承担着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如行政处罚行为的被处罚人、行政行为的被许可人等;

  (二)行政相关人,指行政行为虽然不是直接针对其做出的,但是由于行政行为的做出,在客观上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的影响,如受害人、相邻权人和公平竞争权人等。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原告资格】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茂存律师简介

十多年法律从业经验,专业、敬业。崇尚正义维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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