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犯罪系列之寻衅滋事罪的裁判规则

寻衅滋事罪

疫情犯罪系列之寻衅滋事罪的裁判规则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疫情犯罪系列之寻衅滋事罪的裁判规则

寻衅滋事行为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

(六)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

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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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拒不按照要求出示健康码并强行进入医院

[(2021)甘0725刑初16号]

为做好疫情期间来院就诊的患者及家属的分诊分流和风险管控工作,山丹县人民医院按照甘肃省卫健委的要求设置预检分诊点并安排人员查看就诊患者等人的健康码。2020年11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1前往山丹县人民医院看望病人,在经过预诊分诊点时分诊点护士李某要求李某1出示健康码,李某1拒不按照要求出示健康码并强行进入医院,李某上前阻挡李某1时被李某1推倒致伤,严重扰乱了山丹县人民医院疫情防控秩序。经山丹县人民医院诊断,李某胸11椎体横突骨折(右侧)。经山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1在疫情防控期间进入山丹县人民医院时拒不执行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随意推搡医务人员,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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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

不配合防疫检查点工作,破坏防疫检查点,辱骂他人

(2021)鲁1323刑初32号]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至5月,被告人沙新迎到本村疫情防控检查站无故辱骂他人,并将疫情检查的牌子扔掉、将铁门扳倒三次,无故用铁锹打砸本村丁某2医务室门和窗户玻璃,损失价值332元,严重影响疫情防控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本院认为, 被告人沙新迎在疫情防治期间,为发泄情绪多次随意辱骂防疫工作人员和其他村民,破坏防疫检查点,对防疫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新迎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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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

任意损毁检查站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21)冀0125刑初13号]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二小酒后到行唐县疫情检查站,以检查站无人值班为借口,任意损毁检查站的物品将检查站帐篷绳子拽断,被赵某1等人劝阻后离开,后赵二小再次返回检查站闹事,扬言要拆帐篷,经检查站值班人员劝阻后离开。约二、三十分钟后,赵二小驾驶冀A×××××长安越野车,将检查站帐篷撞倒,并持菜刀砍砸帐篷及检查站内桌子、凳子等物品,被赵某1、赵某3等人劝走。约三十分钟后,赵二小第四次返回检查站,将检查站的电暖气、被损的帐篷扔进火堆损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二小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二小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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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

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医务人员

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之四

2020年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68岁),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汉市第四医院(西区)。1月29日上午,家属因转院问题与医院发生矛盾,家属表现情绪激动。当晚9时左右,田某某病情危急,家属呼叫医生进行救治,期间有大喊大叫、大力拍病房门等过激行为。该院值班医生高某穿防护服准备进入隔离区时,见家属情绪激动,存在危及自身安全可能,立即告知主任刘某,刘某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后再进行治疗。

硚口分局警务站接警后与病人家属进行沟通,希望家属平复情绪。与此同时,高某安排护士对田某某进行抢救。但田某某由于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儿到隔离区内护士站找到正在填写病历的医生高某,田某某女儿将高某拉出护士站后,柯某某随即用拳头殴打高某的头部、颈部,并拉扯高某的防护服、口罩、防护镜等,致高某颈部被抓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致一名前来劝阻的护士手套脱落。被害人高某经两次核酸检测为阴性,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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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

故意聚集、不听取防疫人员劝阻,恐吓防疫人员

浙江法检联合公布全省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之八

2020年2月11日上午,被告人邹某某在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住宅小区门口与他人闲聊时,被正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周某某发现,为防止人员聚集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危害后果,周某某劝说邹某某与他人保持距离,但邹某某拒不配合,并心生怨气,扬言要对周某某进行报复。随后,邹某某回家拿出一根钢筋和一把单刃尖刀,并再次返回现场,在钢筋被他人夺下后,邹某某又先后以扔石头砸、手持单刃尖刀多次捅刺等方式以此恐吓周某某,后被他人拖离岗亭。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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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

疫情期间不配合防疫,借事生乱,扰乱村委会工作

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之六

2020年2月1日上午,隆尧县固城镇乡观村村干部刘某某、白某某按照县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村中大街巡逻劝返聚集聊天的村民,当路过被告人赵某某家门口时,刘某某要求赵某某“别在门口聚集了,现在疫情这么严重,回家吧”。2月2日上午8时许,赵某某再次以未经同意粉刷外墙为由携带尖刀和烟花弹“震天雷”到村委会扬言自杀闹事。其家人及亲戚和在场的村干部、警察进行劝解,但赵某某情绪激动,一直用尖刀抵住颈部扬言自杀。下午13时许,隆尧县公安局特警赶到现场增援,在与赵某某交谈试图逐步接近时,赵某某扔掉尖刀欲点燃随身携带的烟花弹“震天雷”,当即被公安特警果断制服。期间,大量村民长时间聚集围观议论,秩序十分混乱,严重干扰了村委会疫情防控工作

隆尧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赵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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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

偶发矛盾纠纷,为发泄情绪而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

[(2020)粤0507刑初499号]

被告人洪泽斌自浦江路新联南二横15号10楼住处闻讯到上述检测点围观,并用手机对治保人员与詹静波冲突过程进行录像,后因录像删除问题遭治保人员殴打。冲突平息后被告人洪泽斌拨打110报警,治保人员则返回岗位继续工作。被告人洪泽斌因心生不满,随即返回其经营的周厝塭新联南二横12号“樱桃茶香店”拿取一把水果刀、一把螺丝刀原路返回准备报复治保人员。

此时被害人纪力书与在场村民纪楚荣一同前往寻找被告人洪泽斌要求删除录像,至新联南二横15号楼前双方遭遇,被害人纪力书见被告人洪泽斌手持水果刀即转身逃跑但被障碍物绊倒在地,被告人洪泽斌冲上前将水果刀插入被害人纪力书肩背部。纪楚荣见状将被告人洪泽斌压倒在地,被害人纪力书趁机起身跑回检测点。被告人洪泽斌随后挣脱纪楚荣,继续冲向检测点并持螺丝刀刺向治保人员即被害人陈和成后背,后被在场人员合力制服。被害人纪力书由同事送往医院救治,被告人洪泽斌则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龙津派出所民警带回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泽斌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偶发矛盾纠纷,为发泄情绪而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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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

疫情期间,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020)皖13刑终501号]

2020年2月5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王立站的父母王某4、侯某到萧县公安局酒店派出所了解其案件处理情况,王某4用电动三轮车堵住派出所大门,侯某躺在派出所门口。民警要求王某4挪车,随后赶到的被告人王立站对派出所民警辱骂近三小时,并造谣派出所民警无故殴打他人拍摄视频发布到网络上传播,造成酒店派出所民警无法正常出警、执勤,并引发社会恐慌。被告人王立站于2020年2月5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现场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立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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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

不带口罩、不听劝阻,酒后滋事,多次随意辱骂、殴打他人

[(2020)皖1321刑初331号]

2020年2月2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朱百峰酒后通过砀山县经济开发区紫香园小区南门新冠肺炎疫情防疫卡点准备外出时,因其未按规定佩戴口罩,在现场值班的防疫人员杨某等人劝其戴好口罩、测量体温、做好登记后再出门,被告人朱百峰拒不配合工作,并对杨某进行辱骂,给当地的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消极影响,社会影响恶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百峰酒后滋事,多次随意辱骂、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百峰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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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不配合公共场所防疫措施、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

[(2020)浙0723刑初315号]

2020年3月30日21时33分许,王愎辉(已判决)驾驶汽车搭载被告人雷龙和闫明华、李奎(均已判决)等人到武义县桐琴镇银河酒吧,因不配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防疫措施检查,王愎辉等人被酒吧保安劝阻未能进入酒吧。22时许,在银河酒吧门口停车场,王愎辉从其驾驶的汽车后备箱内取出橡胶管一根和宝剑一把,随后王愎辉、李奎先后持上述橡胶管,闫明华、被告人雷龙先后持上述宝剑对酒吧保安任某、罗某1等人实施殴打,造成任某、罗某1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任某、罗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均达到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龙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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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将至,天气炎热,疫情期间,群众不配合防疫工作会使得防疫人员更加辛苦。封控时期情绪不稳定可以理解,我们共同的目标是消灭新冠病毒,多一分谅解,多一次配合,共筑防疫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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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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