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抓癞蛤蟆将追刑责 哪些小动物抓了可能要坐牢?

浙江一男子抓癞蛤蟆将追刑责 哪些小动物抓了可能要坐牢?

浙江一男子抓癞蛤蟆将追刑责 哪些小动物抓了可能要坐牢?

浙江一男子抓癞蛤蟆将追刑责 哪些小动物抓了可能要坐牢?

新京报讯(记者李玉坤) 近日,浙江淳安县男子陈某因捕杀了114只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被当地森林警方带走,引发网友关注。

记者昨日从淳安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处了解到,带走陈某是因为中华蟾蜍是“三有动物”,捕猎20只以上即可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下一步将移送至检察机关,追究陈某刑事责任。

“淳安是浙江省最大的林区,野生动物资源比较丰富,所以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案子相对多一点。”淳安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介绍,该局一年接到四五十起非法捕猎案件举报,主要是捕猎癞蛤蟆和当地另一种野生动物“石鸡”。

据其介绍,“石鸡”也是一种蛙类,学名刺胸蛙,是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去年有几个人因为捕捉刺胸蛙,也被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癞蛤蟆”为何不能抓?它属于“三有动物”,非法狩猎违法,20只以上即可立案。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科学考察委员会副主任周海翔介绍,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和二级,除了这些,还有一类叫“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此外,各地还有自己划定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记者了解到,2000年,林业部专门发布了“三有动物”保护名录,像常见的麻雀、壁虎、蟾蜍、青蛙、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都是“三有动物”,总共有1700多种。

淳安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介绍,陈某侵犯的客体——中华蟾蜍也是“三有动物”,且当地对于两栖类和鸟类全年禁猎。按照2001年《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对于很多人不知道捕猎麻雀、青蛙等“三有动物”也是违法,周海翔认为,应该加强对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和“三有动物”的宣传。

“即使同一属,有的种很稀有,保护级别就高。但是一般百姓并不认识,像耳疣壁虎和一般壁虎、虎纹蛙和一般青蛙。普通百姓就认为都是壁虎和青蛙。”周海翔说。

当事人将面临何种刑罚?

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事辩护律师、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海阳介绍,他认为,本案中陈某的行为达到了立案标准,按照刑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会将行为的客观危害,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评判。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动机、法律意识、以及悔罪态度等,都会成为酌定的量刑情节。但具体如何判决,还要看主要的事实证据。”

■ 猎捕“三有动物”的案例

2013年 河南新密一名男子因猎捕麻雀300余只,涉非法狩猎罪,被判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 浙江温州一农民工两天抓获200多只麻雀,被温州市瓯海区巡逻民警抓获,涉嫌非法狩猎被刑事拘留。

2016年8月 山东郓城六名妇女与一名男子用竹竿粘壁虎620只,准备售卖牟利。因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成武警方刑事拘留。

2017年 湖南浏阳大围山镇村民鲁某,因在半月内捕捉了4057只、总重达384.75千克的中华蟾蜍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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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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