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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
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律师是党领导下的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要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
做宪法的坚定捍卫者
忠实践行者、积极宣传者
韩晔律师
立志要成为
一名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使者
听完她的诵读
你有什么想对我们说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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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行百业百人诵百条宪法
第四十二期
诵读者
韩晔,佛山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副会长,佛山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我是一名律师,我要成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使者。尊法、崇法不仅是我们的执业要求,更是我们法律人深入骨髓的执业信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下面请孙愈老师教我们读宪法
孙愈
佛山市禅城区普法形象大使
媒体人(孙愈)公益普法工作室负责人
广东省教育厅特聘教师
广东省法治宣传教育专家顾问
广东省“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
广东演讲学会副会长
来源 | 禅城区司法局
编辑 | 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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