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律师执业感悟(一)不要保存证据原件,及做好原件交接记录

2023年2月17日 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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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要保存当事人的证据原件”,这是老生常谈的话题,这自然是因为证据原件对于证明事项以及实现原告诉求的重要性。但对于律师助理或者年轻的执业律师来说,这个常识,却反而像空气一样,因为无处不在反而让我们觉得稀松平常,总是忽略它的存在。但我相信,就像不经事不成长一样,有些常识、箴言,只有有过相关经历,才会有更深刻的感悟,并自此奉为圭臬。

最近发生的一件事情,确是让我对这句话有了更加深刻的感受。事情是这样的:委托人同时委托我们处理两个案件A案件和B案件,我们在中间人在场的情况下,简单翻阅了两个案子的证据,包括原件和复印件,我们带走了A案的证据原件。过了几天,我们综合分析案件时,发现证据材料不齐全,因此告知委托人带着其他材料到律所来一趟,再详细了解一下案情。委托人到律所后,只是把A案其他证据原件带过来,但是没有带B案的证据原件,双方也没有签署原件交接单。 此后不久,我们在准备证据时,就请委托人准备好B案的证据原件,以备开庭使用。但委托人电话联系我们,坚称他已经把A案和B案的全部证据原件给到我们,他手里已经没有任何证据原件了,当时给证据原件时XX和XX也在场,然后说我们收了材料之后就放到了哪里哪里,然后批评我们怎么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巴拉巴拉。我说我们这里确实没有B案的原件,我们双方也都回忆一下当时的情景,是不是当时只是给到我们A案的证据。但委托人仍然非常肯定、非常生气地说一定是把A案和B案全部的证据给到了我们,他不会记错。整个过程,委托人情绪非常激动,而且说自己的血压升上去了,颇让人有些胆战心惊。

但是假如原件真在我们这里,没道理我们找不到。因此,我还是跟委托人沟通,每个人记忆也都是可能出现偏差的,我们双方再各自找一下。后来委托人又联系了中间人,发现B案的证据原件,就是委托人坚称在几天前肯定交给我们的B案原件,在中间人那里。。。换我无语凝噎,心情down了很久。

我想,这件事情对我的震动确是比较大的,让我有好些方面的感受。

一是,律师的专业技能非常重要,这毋庸置疑,但律师工作不是只是在书本和理论研究上,需要和各方主体沟通。而和当事人沟通,尤其和委托人沟通,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律师可能会得到委托人的尊重,但是同样会承受来自委托人的压力。作为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不会直面这些压力,但并不代表它不存在。而在独立执业后,这部分压力,可能会成为最重的压力。有句话是说,律师最大的敌人是委托人,现在想想,好像有几分道理。

二是,回归到本文的题目上,证据原件不要收。如果因为我们的过失或者因为意外,导致证据原件丢失了、毁损了,我们良心上过不去,对委托人也没法交代。而如果确实需要委托人把证据原件给到我们,那就做好证据原件的交接记录,这不仅对委托人是一种保障,也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避免后续发生像这个事情一样的扯皮。就像这个事情,在委托人非常肯定他已经把所有证据原件给到我们时,曾在电话中跟我讲,他很后悔没有作原件交接记录,实际上我才更后悔:如果有了原件交接记录,我就可以自证清白,也不需要把非常宝贵的时间浪费在扯皮上。最后呢,我们在用完证据原件之后,同样需要做好原件交接记录,让委托人签字证明收到了我们退回的全部的证据原件。有始有终,善始善终。

三是,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各行各业的从业者,都会有委屈的时候。律师作为服务者,作为标准的乙方,承受甲方的情绪更是司空见惯了,况且法律圈每天充斥着纠纷、争议,负能量肯定不少,难免有委屈、情绪化的时候。但是在工作中,还是努力成为一个成熟的人,学会镇定,学会淡定,学会解决问题,学会work it out,不要轻易被委托人带跑情绪。作为律师,我们当然要认真对待委托人的案件,对得起委托人的信任,但是毕竟我们不是委托人,不能也不应该把自己完全代入到委托人的角色中,否则每天必然充斥着焦虑和负面情绪,让自己迷失在别人的生活中。

四是,记忆偏差。这可能是个心理学概念。我百度了一下,记忆偏差,是一种心理学现象,指的是:人们由于各种原因,通过脑补、虚构来填补记忆空白,或者替换部分记忆。所以说,永远不要过分相信自己的记忆,好记性不如烂笔头,不要过分相信自己的记忆,把重要的内容实实在在地记录下来,才是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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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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