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对外经营,债务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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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对外经营,债务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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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17年11月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某向李某男的拉面馆供应牛羊肉等货物。拉面馆所使用的收款码系张某女名下的微信及支付宝账户。由于生意不好,截至2022年6月,拉面馆拖欠刘某货款共计14万余元,刘某将张某女和李某男一并诉至开封鼓楼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支付拖欠的货款。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刘某的诉求。

本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男之间的货物买卖法律关系清楚,刘某向李某男供应货物,而李某男未向刘某结清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张某女对案涉拖欠货款是否应承担责任。虽然二被告举行婚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之间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但拉面馆的收款码系被告张某女名下的账户,张某女虽辩称该收款码使用至2020年2月左右,之后其未再参与经营,但对该辩解并未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认定案涉欠款系被告张某与李某共同经营期间产生的,应视为共同债务,二人均负有偿还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女、李某男共同支付王某货款14万余元。

在同居期间,债务产生的原因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均应视为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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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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