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值班律师制度

作者:

马晓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孔庆丹(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来源:《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16卷——诉讼实践法治研究

浅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值班律师制度

内容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重要诉讼制度改革,体现了司法诉讼制度的现代化,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是这项改革的重点之一。然而,目前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落实和铺开,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之后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角色定位不明、参与深度不够、服务质量不高等等。因此,如何让值班律师提供实质化的法律帮助,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值班律师制度是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值班律师 有效辩护 刑事诉讼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开展,被告人选择通过认罪认罚而获得轻刑的案件越来越多。在诉讼程序上,认罪认罚案件也不仅只限速裁程序,同样适用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此背景下,值班律师的作用越来越凸显,探讨我国当前模式下的值班律师制度亦显得尤为重要。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

在刑事诉讼的语境下,值班律师制度一般是指,由国家财政出资,指派律师及时、便捷地为被追诉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及其他相关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再区分被追诉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类型等。值班律师制度是各国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架构下,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以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为基点,以法律服务的便捷性、无偿性、普遍性为特征,以保障被追诉人在庭审前获得最低限度的法律帮助为目标。值班律师制度既有其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要辅助制度的工具价值,又有其独立于传统法律援助律师制度的自身价值。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工具价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认罪认罚为前提,进行程序简化和分流,在实体上从宽。其中,保证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是整个制度设计的核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让渡部分诉讼权利的代价是为自己换取较轻的刑罚。但绝大多数刑事被追诉人往往法律知识欠缺,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其可能盲目地作出决断,表面来看其系自愿认罪认罚,但由于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这种“自愿”可能并非在“明知”情况下作出的决定,很难避免盲目性和非理性。辩护律师的参与有效弥补了被追诉人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但很多被追诉人无力自行委托律师,因此值班律师以第三者的身份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能够增强被追诉人对程序选择的理性思考,明白认罪认罚的性质及后果,理性作出决定,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从而确保了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得以良性运转。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独立价值

值班律师制度虽然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部分,但是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其具有独立的价值。与传统的法律援助律师不同,值班律师没有援助对象和时间的局限。法律援助律师一般要求被追诉人经济困难,且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而有些被追诉人虽不符合经济困难的条件,却无力聘请社会律师,这凸显了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对象的局限性。同时,法律援助律师服务时间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按照法律规定,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在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讯问之后才能申请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律师。但实际上当事人申请律师援助和实际获得律师援助之间存在很长的过渡期,此期间内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法律援助制度介入时间的这种局限性不能忽视。正是由于传统法律援助制度的这些缺陷,值班律师制度的独立价值得以充分体现:其适用任何案件类型,而且对被追诉人的经济条件没有要求,避免了法律援助对象的局限。同时,值班律师常设于看守所、检察院、法院,使得被追诉人在任何阶段都可获得法律帮助,从而有效弥补了法律援助律师介入时间上的局限性。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制度运行的现状及反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是充分尊重和保障被追诉人的实体处分权和程序选择权。这就要求认罪、认罚、从宽都要建立在被追诉人明知、自愿的基础之上,而值班律师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追诉人法律知识上的欠缺,修复了控辩的失衡,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实现。但是在实践中,值班律师模糊定位及职责局限掣肘了其有效辩护的实现。

(一)角色定位模糊

值班律师制度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新修改后的刑诉法中明确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法律帮助者。随着刑诉法的实施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落实,笔者发现,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往往沦为“见证人”的角色,即仅仅见证具结书的签署。对于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理论界也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不可直接将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画等号,但可以将其称为“准辩护人”。还有观点主张不应当将值班律师辩护人化,值班律师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不具有出庭辩护的功能,因此与辩护律师有本质区别,不能成为辩护律师。还有观点将值班律师定位为“见证人”角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具结书上签字时要有值班律师作为见证人,因此“见证人”角色的学术界观点由此而来。值班律师尴尬的角色定位,制约了值班律师有效辩护的实现,大大限制了值班律师作用的发挥,其提供的法律帮助流于形式难以避免,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难以得到真正落实。

(二)值班律师的参与深度不够

由于值班律师的模糊定位和职责局限,且法律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对值班律师是否享有阅卷权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做法不一,有些地方值班律师无法阅卷,有些地方要求值班律师在签署具结书之前通过一定的方式了解案情,包括查阅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地方值班律师并未被赋予阅卷权,或者说至少没有必要。值班律师一般除了告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及程序外,往往也仅仅是针对根据被追诉人的主观陈述来解答其法律咨询,不进行阅卷取证等工作,不能全面了解案情,不实质性参与量刑协商,这导致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深度远远不够。以S市M区为例,值班律师实行轮班制,当地司法局会派驻值班律师在检察机关值班,鉴于M区案件量较大,值班律师在一天内就会见证大量的案件,加之值班律师往往也有自己的案件要处理,因此即使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其阅卷的积极性也不高。在值班律师未阅卷的情况下,仅仅通过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和量刑建议了解案件事实,很难提出针对性的法律意见,“见证”容易流于形式,值班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意见难免有失准确。

(三)值班律师的服务质量有待加强

首先,值班律师的准入门槛较低。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区值班律师实行坐班制,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值班律师的群体中缺少一些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资深律师,反之,值班律师由一些实习律师担任。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不仅存在大部分值班律师是实习律师的情况,更令人堪忧的是大部分值班律师并非刑辩律师,他们对相关的刑事法律、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并不熟悉,对被追诉人咨询的法律问题并不能很好地解答。这不仅大大降低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大大削弱了被追诉人对值班律师的信任,值班律师准入门槛过低的状况无疑一定程度上动摇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当性的根据,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行,有违值班律师制度设置的初衷。

其次,值班律师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由于值班律师的补贴以值班时间而非案件数来计算,一名值班律师在工作时间内,可以为多名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但补贴远远低于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值班律师参与的积极性。以S市M区为例,值班律师值班的补贴为每日500元,而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补贴标准则是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每阶段2000元左右。即一起法律援助案件从侦查到审判阶段的补贴远超值班律师的补贴。这不仅大大降低了值班律师参与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值班律师的服务质量。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

在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问题上,笔者认为,虽不可将值班律师直接同辩护律师画等号,但是应当肯定其辩护人身份。值班律师站在被追诉人一方履行职责,承担辩护职能,这与普通辩护律师无异,不能将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与律师辩护割裂开来,值班律师履行的是广义上的辩护职能。虽然值班律师的权利不可能与辩护律师的权利完全一致,但其辩护人地位应当得到肯定。如果值班律师只是充当一个“见证人”的角色,值班律师的权利大大缩减,无法有效参与辩护,认罪认罚的法律效果必然受到一定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也会受到质疑。

(二)赋予值班律师一定程度的阅卷权

值班律师的工作不能仅流于形式、浮于表面,应当适当拓宽值班律师参与的深度。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阅卷权的缺失往往成为制约法律帮助效果的重要因素。为了保证值班律师能够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有必要赋予值班律师一定程度的阅卷权,即值班律师在参与量刑协商之前,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卷宗材料,使其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对于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提出专业有效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阅卷的基础上,不再单纯地见证具结书的签署过程,而是可以代表被追诉人和公诉机关进行量刑协商,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长效的值班律师运行机制

首先,提高值班律师的准入门槛。认罪认罚案件办案周期短、排期快,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时间也相应缩短,因此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提供针对性强、质量高的法律服务,便需要一些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高素质律师。所以,笔者认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认罪认罚案件的数量和特点,选派合适的值班律师。为保证服务质量,要严格值班律师选任条件,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备一定年限刑事办案经验的律师,组建专门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形成相对稳定的值班律师队伍。做好值班律师选任工作,既要注重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的优势,也要注重通过完善激励机制、提供相关支持等措施,调动社会律师工作积极性。

其次,提高值班律师的补贴。任何制度的落实和完善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充足的经费保障是值班律师制度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保障值班律师的经费补贴有利于提高值班律师工作积极性,使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供更好的法律帮助。

第三,完善相应的配套机制。值班律师一般由法律援助中心安排轮流值班,这可能导致一案多人的数名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接受同一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这种一对多的模式极易造成量刑协商上的偏颇。因此,应当完善配套制度,合理分配值班律师,确保被追诉人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另外,完善相应的值班律师考核机制。应当建立被追诉人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质量和意见的反馈机制,健全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考评机制,从而督促值班律师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最大限度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必然会给刑事司法领域带来巨大的变革和挑战,作为重要辅助制度的值班律师制度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和落实的重要环节。只有不断探索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值班律师参与制度,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作用,才能让被追诉人在值班律师的有效帮助下感受到全方位的司法公正,保证认罪认罚工作的顺利开展,推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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