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物质条件较差的一方起诉变更抚养权,10岁女儿也愿意,法院判了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孩子抚养权争议的问题,是承办法官最为难的问题。

到底由谁来抚养,要综合考量,不仅要考虑孩子的合法权益,评估对其成长的有利条件,也要了解孩子的意愿,关心他们的心理需求。近日,湖南宁乡市人民法院黄材人民法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的案件。

2021年,徐某与袁某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两女儿均由袁某抚养,徐某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双方均居住在广东梅州,徐某时常探望两个女儿。

2023年3月,徐某工作由广东梅州变动至湖南汨罗。2023年5月,徐某前往梅州探望小孩时,将大女儿瑶瑶带至汨罗与其一起共同生活,并安排瑶瑶在当地的中心小学入学。割舍不下与女儿的亲情,徐某向宁乡法院提出了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徐某的前妻袁某表示,徐某未买房无固定住所,工作时间长、强度大,无法给小孩提供长期稳定环境,不利于瑶瑶成长,因此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另查明,徐某就职于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务为工程经理,月收入约13000元。袁某于2023年4月与案外人周某登记结婚。

“虽然新爸爸对我很好,但是我想跟自己的爸爸在一起”“在这里(汨罗)我很快乐”,当承办法官李芝秀询问瑶瑶的想法时,瑶瑶明确表示想跟父亲徐某在一起共同生活

同时,法庭还联系了瑶瑶目前就读班级的班主任,班主任表示瑶瑶在学校表现良好,与同学关系融洽,已经适应了并融入到了当前的学习环境中。

离婚后物质条件较差的一方起诉变更抚养权,10岁女儿也愿意,法院判了

△图源网络

法院认为,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对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袁某和徐某在离婚时约定女儿由袁某抚养,离婚后双方均尽职尽责关爱陪伴小孩,现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瑶瑶已年满10周岁,需尊重她的真实意愿。离婚后徐某时常探望小孩,常常关爱陪伴,瑶瑶内心上更加依赖徐某,与父亲相处也更加亲近熟悉、自在舒服。徐某尽到了父亲的责任,有正当工作,有固定收入来源,能够满足徐某瑶日常的生活学习开销。同时,经法庭征询瑶瑶的意见,其愿意与父亲徐某共同生活,该意思表示系其自由意志表达,应得到理解和尊重。徐某具备抚养能力也愿意抚养瑶瑶,故对于徐某提出的请求变更瑶瑶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袁某未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判决一段时间后,法官通过电话对案件进行回访,徐某在电话那头高兴地与法官分享,瑶瑶在这学期的期末考试中获得了班级前三名的好成绩,为了方便瑶瑶上学,徐某也将住房租到了离学校更近的地方。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徐某虽具备抚养能力,但其没有稳定住所,生活居住条件低于袁某,但法庭从尊重孩子内心意愿出发,瑶瑶已满10岁,清楚地向法庭表达想跟父亲一起生活,并明确表示拒绝与妈妈袁某回梅州。法庭从关爱小孩的心理健康出发,关注瑶瑶的情感需求,认为跟随父亲徐某生活将更有利于她的健康成长,遂作了上述判决。

谁抚养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最有利是处理抚养权纠纷的关键。通常,法院将结合父母双方的工作能力、经济状况、对未成年人的爱护照顾程度、就学条件等情况综合判断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物质条件是决定孩子抚养权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当下,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低龄化,法庭在考虑孩子的外在成长条件时,也更需要呵护其内在不被看见的心灵需要,让孩子能够不为父母分开所伤,依旧拥有一个无忧快乐的童年。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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