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条款有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等。
网友咨询: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哪些条款
律师解答: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如下: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土地界址、面积等;
(3)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4)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5)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6)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7)解决争议的方法。
律师补充: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况:
1.存续期限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果定有期限,则存续期限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归于消灭。但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故不存在因存续期限届满而消灭。
2.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在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时,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收回时,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归于消灭。
3.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指因自然原因而造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消灭,如河流改道、山体滑坡、地震等。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为标的物,作为标的物的土地灭失,土地使用权自不能存在,归于消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胡海东律师简介
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劳动部主任,诉讼案件主办律师。
2020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等案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以谦虚严谨的工作态度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奉行的执业理念是:诚信热心、认真负责、细心细致、优质高效、追求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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