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交易涉嫌诈骗改非法经营的几则案例

作者:卢捷培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笔者在《从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涉嫌诈骗罪常见的几个指控点及辩护思路》一文中,结合亲办案例对采取与客户对赌、承诺高额收益、引导客户高频交易、假冒美女与客户聊天等方式招揽客户是否构成诈骗罪进行了分析。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案例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中有的案例是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而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仅构成非法经营;有的案例则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认为构成诈骗罪,但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构成诈骗。

如江西省无锡市某区法院作出的(2019)苏 0214 刑初 4 号判决。该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无锡YF有限公司的名义成为ZJWL交易中心微会员,开展现货代理业务,根据平台“对赌”的模式,以公司坐庄的形式与客户进行“不对称”对赌,从中赚取客户交易产生的高额手续费和亏损。

现货交易涉嫌诈骗改非法经营的几则案例

期间,被告人严某某为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傅某某为业务主管,相关人员相互配合,刻意隐瞒现货交易过程中公司 与客户的“对赌”关系及无交易实质的事实,对客户进行诈骗。具体由业务员以女性身份,通过微信搜索功能以“朋友”身份发展客户,而后将客户拉进微信群,由被告人严某某、傅某某等人扮演“分析师”,业务员充当水军,结合模版话术对客户进行“洗脑”、承诺高额收益,发送虚拟的盈利图,让客户误以为跟着“分析师”就能稳赚钱,从而大额入金操作。在此基础上,上述被告人为非法占有客户的“本金”,诱导客户(被害人)在ZJ平台内频繁、反向、锁仓、重仓、对冲操作,故意导致客户亏损,产生巨额手续费,并从中牟利。公诉机关据此认为严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

但是法院对此并不认同。法院首先查明,本案中“ZJ平台”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交易目的不以交割实物为目的,而是通过价格变动赚取差价,符合期货交易的目的要件。本案交易的商品以合约形式出现,实施保证金制度,除价格等条款外,其他条款均相对固定,属于标准化合约。交易时,会员单位同时与多个客户开展交易,并按照其提供的价格接受客户的买卖要求。表明“ZJ平台”系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符合期货交易的形式要件。故本案相关行为所实施的行为名为“现货商品交易”,实为“期货交易”。

其次,而案涉公司只是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所,不是经国家批准允许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所。“ZJ平台” 依托案涉公司的平台,从事标准化合约交易,按照当前相关规定,属于非法组织期货交易,即属于非法经营罪的范畴。而由业务员以女性身份招揽客户、发送虚拟的盈利图也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本案构成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罪。

又如(2016)苏 0803 刑初 676 号、(2016)苏 08 刑终 258 号案例,因案情与上述案例相似,在此不再展开,此二则案例的共同点则是,公安机关均以诈骗罪对相关行为人立案侦查,但检察机关经审查均变更罪名为非法经营罪。法院最终也认定相关行为人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符合期货交易的形式要件,而相关对赌、收取交易手续费等行为并不足以认定为诈骗,因此仅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卢捷培对从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涉嫌诈骗改非法经营的几则案例相关整理归纳,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广大同行提出批评与建议。)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12-25
下一篇 2023-12-2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