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如何产生?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由于存在遗产继承人不确定、需要等待受遗赠人作出放弃或者接受的表示,或者遗产无人继承,并且被继承人生前可能负有债务,需要以遗产偿还等原因,通常在继承开始后并不会马上对遗产进行分割。从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的这段时间,遗产往往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此时就需要有专门主体秉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对遗产进行管理,达到保护遗产安全和完整、保障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目的。在此背景之下,遗产管理人制度应运而生。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于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保存和管理的主体,主要负责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到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责任、报酬及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等内容。

在《民法典》中,除了遗产管理人,还规定了遗产保管人、遗嘱执行人。这几个概念略有差别。其中,遗产管理人兼具并包含了遗产保管人和遗嘱执行人的特征与内涵,遗产管理人的内容更为丰富和具体。遗产保管人仅是对遗产尽到合理保存义务即可,遗产管理人除了保管遗产外,还须承担其他诸多职责。而遗嘱执行人则是有权执行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使遗嘱内容得以实现。因此遗嘱执行人只适用于遗嘱继承,而遗产管理人可以适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无人继承遗产等其他情形。

什么是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如何产生?

遗产管理人如何产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及一千一百四十六之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分为选定、法定和指定三种。继承开始后,按照如下方式及顺序确定遗产管理人:

一、选定:选定的情形具体又包含两种方式,第一,由被继承人选定的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指经遗嘱指定方式产生,以实现遗嘱内容为目的的民事主体,也就是说遗嘱执行人的管理权限局限于遗嘱继承部分。但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可知,已有遗嘱执行人的,不会再另行产生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因法律规定而自动扩张,从实现遗嘱内容扩张到管理全部遗产,包括遗嘱未处分的财产和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财产。第二,在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推选产生的遗产管理人可以在继承人之列,也可以是继承人之外的人,但应以其自愿担任为前提,被推选人接受委托后,方可成为遗产管理人。

二、法定:法定的情形下也包含两种方式,第一,若继承人未共同推选,则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在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下,遗产管理人实为继承人共同体。此时,如果出现意见不统一的情况,若继承人数量不多,则可通过协商解决;但若继承人数量较多,则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将大大降低遗产的清理、保护、分割效率。第二,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三、指定:若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申请法院指定。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应包括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也应包括债权人,否则容易出现无人担任遗产管理人也无人申请法院指定的情形,导致无法实现遗产管理人制度保护遗产债权人权益的立法初衷。也就是说,如果遗嘱执行人不愿意担任遗产管理人,或者继承人对遗嘱执行人管理全部遗产有异议,或者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推选遗产管理人的,均可以请求法院进行指定。但《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范围。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都会指定某些具有法律咨询和金融服务职能的第三方机构来担任遗产管理人。例如,律师事务所、信托公司、理财机构等。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阳光百合阳光百合
上一篇 2023-10-09 03:17
下一篇 2023-10-09 03:29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