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继承人的配偶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对方可能继承的遗产?

小冯和小刘是夫妻,二人离婚诉讼期间,小冯的父亲去世,遗产尚未实际分割,小冯的父亲亦未留有遗嘱,那么,小刘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小冯在遗产分割中应占的份额呢?

离婚诉讼中,继承人的配偶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对方可能继承的遗产?

很多人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如果遗产已经做出明确地分割,那么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就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继承人的配偶就有权要求分割这部分被继承下来的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继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财产的前提是“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换句话说,分割财产的条件是必须将遗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能以已经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准。

如果继承人尚未继承,财产暂时还没有到手,那么继承人的配偶就无权要求分割对方在遗产分割中应占的份额。原因很简单,尚未分割的遗产,未必就一定属于继承人的财产。比如,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那么遗产就不存在有继承人的份额,更说不上是继承人的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虽然继承人选择接受或放弃继承遗产会影响继承人配偶分割财产的多与少,但继承人的配偶对该财产的取得本来就是基于继承人的继承。此时,继承人有权决定是否继承该遗产,其对遗产的放弃与接受是独享的处分权。这种情况下,继承人的配偶不能跨越继承人而主张该项遗产。

本案中,作为继承人的小冯尚未继承遗产,也没有遗嘱明确小冯继承的份额及遗产的多少,因此,小冯是否继承遗产及继承遗产的多与少尚且是一个未知数,小刘作为继承人的配偶当然就无权要求分割小冯可能继承的遗产。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关注公众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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