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手辩护现货投资诈骗 成功判处三年缓刑

2014年1月,汪某与被告人孙某林、被告人宋某庆注册成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代理 “氯化镁”和“碳酸钙”两个品种的现货交易,以上述手段进行诈骗。该公司从平台得到客户亏损金额和交易手续费的80%。汪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及业务工作,孙某林负责公司行政管理工作,宋某庆负责操盘部工作和发展代理商。由被告人韩某浩、徐某明组成分析师部,根据业务部提供的客户详细资料,针对性的指导客户进行交易,以先让客户获得少量赢利为诱饵,继续骗取客户信任,待客户加大投入资金后,伙同操盘部人员实施诈骗。其余被告人组成操盘部,在交易平台上以自买自卖的形式控制氯化镁和碳酸钙的交易价格,并为代理商、业务部、分析师等人随时提供被操控的价格,共同实施诈骗。2015年6月,该公司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徐某明找到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陈清旭,希望陈清旭律师提供法律辩护服务。陈清旭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认为徐某明的情况不太严重,可以争取缓刑。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陈清旭律师向法院提出了本案被告人存在的从轻处罚情节:

一、本案是共同诈骗犯罪,徐某明只应对其实际参与的数额承担罪责,不应对整体的数额承担罪责。

二、徐某明是从犯,作用最小。徐某明虽然是分析师,是被老板以公司合法经营骗术话术又向客户吹嘘资深老师,在被操盘控制点数让客户营利进而使得客户信任直接接触客户的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意志参与。

三、徐某明的主观恶性小,在公司工作的时间短,不到二个月,能够主动放弃继续犯罪,在公司还在经营期间就已经离开公司。

四、徐某明从侦查阶段开始一直能够认罪,且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诚恳。综上,对徐某明适用缓刑可能对社会家庭及个人更为有利。

最后法院完全采信了陈清旭律师的辩护观点,依法对徐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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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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