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说假话 男子被罚1万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何桂芳、张政)当事人注意了,切莫在法庭上说大话、作伪证,否则将面临处罚。记者昨日获悉,增城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对被告包某分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了处理,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决定。

包某分和张某共同承租某车间合作经营服装加工厂,期间向某科技化工公司购入染料、天拿水等化工用品,截至2017年8月双方停止交易,包某分和张某尚欠某科技化工公司货款7.5万多元。双方因货款问题产生争议,曾到公安局报案解决纠纷。某科技化工公司为追回货款,将张某及包某分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过程中,某科技化工公司诉称李某、颜某和龙某三人是包某分和张某的员工,且举证材料中含该三人签名的送货单,但包某分否认与李某、颜某和龙某三人存在关系,称不认识该三人,也不承认这三个人在某科技化工公司送货单上的签字。庭后,某科技化工公司律师申请调取了包某分在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证实包某分在笔录中已经确认过李某、颜某和龙某等人在送货单签字的事实,并且签收货单不需要包某分本人授权。

法官根据已有证据认定张某、包某分的欠款情况,支持了科技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张某及包某分承担还款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此外,增城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包某分在向法院保证陈述真实的情况下,声称并不认识颜某、龙某,该行为系向法院作出虚假陈述,企图通过否认重要证据,以逃避债务,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因此,增城法院对包某分发出罚款决定书,依法处罚其不诚信的诉讼行为。据悉,包某分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包某分复议申请,维持原处罚决定。

经办法官表示,近年来,当事人为牟取不法利益罔顾法律,伪造、变造证据或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等现象高发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案件中,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当事人的不实陈述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法院做出正确的判决,对于此类行为,法律已有严格的规定和惩罚。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应当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对存在虚假陈述、虚假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必将依法采取司法制裁或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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