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代理人的区别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业务不但包含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还包括刑事附带民事民事原告的代理人、被告的代理人,还包括被害人的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业务中,各方包括法院、检察院及律师对被害人代理人的这一角色的忽视,包括全国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刑事案件规范方面对被害人代理人的这一部分也是忽略不计的。分述如下:

一、被害人代理人的诉讼地位非常特殊。

被害人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特殊地位,应当属于没有独立诉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只是在一审中存在。没有上诉权。如果对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可以在七天之内向检察院反映自己的观点。就此而已。是否提起上诉、抗诉自己说不了算。

被害人在刑事一审诉讼中可以质证证据,控诉被告人。相当于公诉人的辅助人。可以独立发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观点。尽管被害人的这些观点可能不被法院所采纳,这也是被害人的权利。现实中法院往往会采纳检察院的观点。有的时候被害人的判处被告人刑罚的观点也会被法院所采纳。

因为被害人不懂得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被害人就往往聘请律师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律师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会发挥很好的作用。

被害人的代理人对于附带民事的相关事实与证据应当是没有质证的权利与辩论的权利。

二、附带民事原告的代理人。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遭受侵权损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体赔偿范围应当以《民法典》规定的范围为准。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至于司法解释怎样限定了赔偿范围是否有效的问题就是另一回事了。附带民事原告人在法庭中的质证范围、辩论范围应当以附带民事部分为限,不应当进入到刑事证据部分,以及刑事责任部分的辩论。

附带民事原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刑事附带民事民事诉讼。

三、司法实践中的混同现象。

这些年来我经常做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可是在领取判决书是看到判决书上并没有我作为被害人代理人的称呼,

只有我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的称呼。

这可能是法院对我作为被害人代理人的忽视或者是工作上的失误造成的。

有的时候别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民事原告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法庭上指控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我认为他这是越俎代庖。他没有这个权利。

有的时候我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法庭辩论阶段,主审法官还要求我在被告人的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发表意见。我就当场发表一下意见了。

四、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代理人及被害人的代理人是有不同作用的。

律师要对委托人讲明白,不同的代理人是有不同作用的。律师做不同的代理是要收取不同的费用的。如果律师代理两项,则要出具两份授权委托书,签订两份委托代理合同。以后律师要订立两份案卷。

律师把这些事项与委托人讲明白,防止与委托人之间发生纠纷。

五、被害人代理人的作用。

律师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能够帮助检察官更加详细的查明案件事实,能够更有效的揭露犯罪行为。更能让法官知道案件的全貌,知道犯罪分子在案件中地位,更加正确处罚犯罪分子。

我有一次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对于基本相同的犯罪情节的罪犯,比上个犯罪分子多增加刑罚四个月。

我觉得律师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害人代理人参加诉讼是有作用的,并且律师作为刑事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是有广阔市场的。

以上是我对于刑事被害人代理人与附带民事原告代理人相关问题的思考。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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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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