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律师据理辩护 圆满解决重审案件

案 由:故意伤害罪

指派单位:天津市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天津媛媛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静

案情简介:受援人李某,系残疾人,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李某因邻里间口角将被害人捅伤,经一审判决后,李某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天津媛媛律师事务所刘静律师对其予以援助。

承办过程: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到法院阅卷并约见了李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听取其对案件的意见。律师在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深入研究时发现,原审判决所依据的鉴定意见系基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作出。但是自2014年1月1日起,已经实施了新的鉴定标准,即《人体损失程度鉴定标准》,旧的标准已被废止。因此,承办律师及时为李某申请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受害人的伤情从两处轻伤,变更为一处轻微伤和一处轻伤二级,在人体损伤程度上明显低于前一份鉴定意见,从而获得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依据新的证据,承办律师向法庭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同时,律师还提出李某知道受害人报警而并未离开作案现场,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以及本案起因于邻里纠纷,被害人对事件起因存在过错,应当减轻李某的刑事责任等辩护意见。

承办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新的证据及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但是由于法院给李某多次做工作,让李某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未果,虽然律师帮助李某取得了有利的证据,由于受害人一方的损失没有得到赔偿,受害人坚决要求法院严惩李某,不能谅解李某的侵害行为。因此,法院仅对认定的事实作出改变,并没有改变原审判决的刑期,最终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19704.15元。一审宣判后,李某认为辩护人已经尽职尽责履行了职责,因此表示接受一审判决,不上诉。但被害人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上诉,二审期间,律师再次到法院阅卷,与二审法官积极沟通案情,提交书面代理意见,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审查,认为受害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裁定驳回被害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本案是经过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法律是公平的,虽然案件结果不一定达到受援人的预期目标,但由于援助律师的辛苦付出,获得了有利于受援人的证据,得到了相对理想的结果,仍然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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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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