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概念与特征

一、土地的概念与特征

土地是士地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士地法保护的对象。关于土地的概念,由于不同学科研究的角度和目的不同,人们往往把士地这一研究对象定义在不同的范围内。作为土地法律关系的客体,我们把士地定义为地球陆区表层(包括陆区水域和海洋中的岛屿)的,总称。这里的陆区水域系指江河、湖泊和沿海滩涂,它们也具有陆地部分的一切特征。

土地是人类社会最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进行生产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作为生产资料,它具有不同于其他生产资料的自然特性,这些特性给士地法以深刻影响。士地的自然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土地本身具有不可制造性。士地是自然的产物,它的产生和存在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人类的活动只能影响土地的占有、分配、利用及士地肥力的变化,而不能创造土地。土地的这一特性,要求我们应十分珍惜和注意保护土地资源。

士地面积具有有限性。由于受地球表面陆地部分的空间限制,土地的面积是有限的。

人类只能根据需要来改变士地的用途,提高其生产能力,但一般来说,不能政变它的总面积。土地的这一特征,要求人们要注意节约用地和合理用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在有限的土地上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

土地位置具有固定性。其他生产资料可以移动位置,而士地则是固定的,它在空间所占的位置,既不能移动,也不能调换。因此,土地的利用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士地的这—特征,要求人们因地制宜地组织土地利用,确定合理的士地利用结构。

土地使用价值具有永久性。土地具有可以永续利用的性能,它可以世世代代为人们所利用。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士地的生产能力会永久保存,或土地的存在形态不会发生变化。如果人们违背自然规律,不合理地开星与利用士地,就会引起士地生产能力的下降,造成士地存在形态的变化。土地的这一特征,要求人们遵循自然规律,对士地进行科学、正确的利用。

此外,士地还有其法律上的特征。在法律上,一切财产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大类,不动产的重要特征是它的不动性或位置的恒久性。与士地的固定性相联系,土地在法律上属不动产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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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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