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登记为什么取消结婚的限制?

引言:

日前,四川省卫健委发布修订后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2月15日正式实施。

《办法》在本次修订中“取消登记对象以结婚为条件的限制”引起大众热议,一度将《办法》推向了风口浪尖。随后,全国政协委员建议:生育登记取消结婚的限制应在全国范围推广,再次上了热搜。

生育登记到底是干什么用的?

生育登记服务是为了统计公民的生育意愿及生育结果,使孕产妇及胎儿的基本权利(如婚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得到保障,从而达到提高人口素质的目的。当然,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及配套服务也跟生育登记相关。

一、非婚生育是违法的吗?

长久以来,很多人认为“非婚先孕”和“非婚生育”是一回事,其实两种行为是有实质差别的。

“非婚先孕”是指没有结婚就先怀孕了,但如果在孩子没有出生之前就办理了结婚登记,也就是俗话说的“奉子成婚”,不是违法行为。

但在计划生育的国策下,公民的生育权也会受到计划生育限制的,“非婚生育”指同样是没有结婚就先怀孕,但孩子出生时,男女双方仍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是违法行为。而非婚生育的子女就是“非婚生子女”。

二、生育权和结婚是什么关系?

然而,在大众朴素的认知里“先结婚后生子”才是符合道德观的,却殊不知法律是把公民的生育权和结婚自由同时都规定为权利。

权利的意思就是,人们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选择做或者不做,当然也可以选择在任何时间去做。所以,不论是“先结婚后生子”、“先生子后结婚”、“只结婚不生子”、“只生子不结婚”或者“不结婚不生子”仅从权利的角度出发,都是不违法的。只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在赋予公民生育权的同时,也规定了计划生育的义务。

三、登记政策为什么要修改?

以往,各个地方的生育登记服务办法都以结婚为前提,但自2022年开始,部分地区的生育登记都陆陆续续取消了之前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规定。

实际上,这样的修改才是正确领会到了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对公民的生育权与结婚自由并不是必须捆绑先后顺序有了清晰认知。

生育登记终于回归到它该有的作用上来,就是为了给孕产妇及胎儿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至于生育孩子的孕产妇是否已婚,本来就不应当成为生育登记服务的前置条件。这就如同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难道他应当先考虑将要救治的这人是好人还是坏人,再决定是否救治么?

如果生育登记继续以结婚为前置条件,那未婚孕产妇及孩子的身心健康可能会持续受到威胁。从尊重人权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上来看,生育登记摒弃“以结婚为条件”是值得肯定的。

四、生育登记与“上户口”是什么关系?

如前所述,生育登记就是为了提高人口素质为母婴健康提供服务的。而“上户口”则是为了达到户籍统计与管理的,两者其实并无直接关系。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之前,“非婚先育”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非婚先育”的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会受到行政处分。由于忌惮上述惩处,行为人逃避生育登记自然不足为奇,但毕竟“上户口”与孩子的社会保障、入托、入学息息相关,是无论如何都得面对的一道坎。

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就“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作出了相关规定,特别针对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在本人或监护人提供相关材料(材料中不含“生育登记”)的情况下,也是能够完成户口登记的。但基于种种原因,申报材料中“非婚生育说明”是大多数人不愿提供的材料,所以造成了“上户口”难的假象,这与是否进行生育登记并无关系。生育登记并不是“上户口”的前置条件。

五、为什么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具有正当性?

虽然,非婚生子女不是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生育,但他们毕竟是出生在中国的自然人,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难看出,法律对“非婚先育”的态度是有A、B面的,一方面父母“非婚先育”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惩处;另一方面就非婚生子女本人而言,他们应当受到法律的公平对待,其权利不会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受到法律的限制。

但现实是,非婚生子女在民间被称作是“私生子”,这是一种带有歧视性的偏见。非婚生子女打从出生时起,就会遭人非议,他们可能会因为一个并不是自己的错误,而承受一生的舆论压力,这显然对他们极不公平。

正因如此,法律更加注重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障。一直以来,我国法律从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成长到继承等各个阶段都作出了对其保护的相应规定,并不是近年才有的改变。本次修订的《办法》突然引发热议,甚至有好事者带偏《办法》的价值导向,着实让人有点摸不着头脑。

六、结语

“非婚生育”之所以被认定为违法,并不是因为它属于“先生子后(不)结婚”,而是因为它违反了我国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但父母的违法并不影响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正视这一点。

生育登记取消以结婚为前提,只是对法律的认知和对生育登记的定位更清晰了,并没有鼓励“非婚生育”的导向。所以,在没有完全理解法律、政策内核的前提下,切勿闭眼跟风。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本文作者

生育登记为什么取消结婚的限制?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12-20 09:45
下一篇 2023-12-20 10:2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