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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过后要不要补班?
春节期间加班怎么算?
一起来看!
据2022年12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
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1月21日至27日放假,共7天
1月28日(星期六)、
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需要注意的是
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加班工资不同
按照《劳动法》规定,实行标准工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和休息日上班,支付的加班工资是不相同的。
在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来支付加班工资,而且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当先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春节假期加班
工资怎么算?
春节的法定节假日是初一、初二、初三。
这就意味着,在法定节假日1月22日、23日、2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另行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在非法定节假日,即1月21日、25日、26日、27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后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1月28日、29日原本为休息日,但因春节放假调休,变成工作日,在这两天上班,无加班工资,但是用人单位如果在劳动者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抵消。
工资计算公式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
三倍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300%×加班天数
双倍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200%×加班天数
在这里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前提下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不得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
单位不发加班工资
有什么后果?
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违反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厦门市劳动监察支队:5110656
◆ 思明区劳动监察大队:5862900
◆ 湖里区劳动监察大队:5636959
◆ 集美区劳动监察大队:6612333
◆ 同安区劳动监察大队:
7316110、7316703
◆ 翔安区劳动监察大队:7889981
来源:中国政府网
编辑:工小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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