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墓碑刻名上发生纠纷,能否起诉?

逝者的近亲属之间因为各类矛盾,在为逝者墓碑刻名问题上发生纠纷,能否向法院起诉,又该如何处理?

先看本期的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鹿春、被告鹿夏系亲姐妹关系,原、被告的兄长鹿某于2019年3月24日去世,原、被告及鹿某的父亲母亲已于2010年3月28日及2009年10月28日逝世,二人育有原、被告及鹿某三个子女。

鹿某去世后,被告鹿夏多次与原告鹿春协商将兄长于当年冬至落葬事宜,原告鹿春则表示可以在冬至落葬,但应当等待双方在上海黄浦法院的法定继承案件结束之后再办理鹿某的落葬事宜,冬至可以是下一年的冬至。被告鹿夏遂于2019年冬至自行办理鹿某落葬事宜,所刻立的碑文仅有被告鹿夏及其家人的名字(刻于亡者鹿某名字的右侧),而没有原告鹿春及其家人的名字。为办理鹿某落葬事宜,被告鹿夏花费墓地费、设施费等各项费用158,670元。

后原告鹿春以被告未为原告及家人在墓碑上预留刻写名字的位置,其行为导致原告遭受了极大的精神创伤,遂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因在墓碑刻名上发生纠纷,能否起诉?

一审审理中,被告鹿夏提出两份在鹿某原有墓碑上将原告或原告及家人的名字加在亡者鹿某名字的左侧的方案。原告对此并不同意,坚持要求更换墓碑。同时对于被告鹿夏支付的158,670元,原告鹿春表示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应在黄浦法院的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但若法院认为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告基于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愿意与被告共担该笔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祭奠权是指亡者的近亲属参加一定的活动或进行一定行为来对亡者表达悼念、哀思的一种亲属权,是存在于亡者近亲属内心的精神利益,也体现了法律对亡者人格权益的延伸保护。本案中,原告鹿春、被告鹿夏作为亡者鹿某的近亲属应当在善良心态下,基于对亡者进行悼念、安葬、祭奠的目的,合理、平等地协商祭奠权的行使。根据习俗,原告鹿春作为亡者的妹妹,要求将名字刻在兄长的墓碑上,是一种对兄长鹿某的祭奠方式,故原告鹿春请求在墓碑上加上其与家人的名字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加名的方式是直接在原有墓碑上刻名还是更换墓碑重新制作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一般习俗,近亲属的名字一般按照长幼次序均刻于亡者名字的同一侧,但被告鹿夏在竖碑祭奠时在同一侧未留有加名的合适位置,其提出的将原告及其家人名字刻在另一侧的方案,一来不符合一般习俗,二来要么只有原告鹿春一人名字,要么字体变小且字迹间非常拥挤,一审法院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基础上,认为还是应更换墓碑为宜,故对于原告鹿春要求更换墓碑,并按长幼次序重新制作的请求予以支持。

因在墓碑刻名上发生纠纷,能否起诉?

关于墓碑重新制作的费用承担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鹿夏在兄长死亡后,按照入土为安的传统习惯,根据当地习俗在当年冬至办理鹿某的落葬事宜,本无不当之处,但其并未按长幼次序将原告鹿春及其家人的名字共同刻在墓碑上,亦没有预留出刻写名字的合适位置,存在一定过错。但是,被告鹿夏是因为原告鹿春坚持要求在双方在黄浦法院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结束后再行安排鹿某的落葬事宜,协商无果后才独自办理,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鹿春对造成现在的局面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更换墓碑产生的费用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应由原告鹿春与被告鹿夏按实际发生的数额各半承担。关于被告鹿夏提出的如果加名要原告鹿春承担办理鹿某的落葬事宜所花费的费用158,670元的一半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鹿春、被告鹿夏作为亡者鹿某仅存的两位至亲,在行驶祭奠权为鹿某办理落葬事宜时,理应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现被告鹿夏坚持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告亦表示愿意共担,一审法院基于遵从当事人意愿及避免诉累的目的,同时考虑双方在本案中各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判决原告鹿春、被告鹿夏对该费用各半承担,因该费用已由被告鹿夏垫付,故原告鹿春应支付被告鹿夏79,335元,该笔费用双方各半负担后亦可以在法定继承案件中进行相应的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鹿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鹿春更换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苗圃路XXX号上海宝罗暝园内XX“长兄鹿某之墓”的墓碑,重新制作,并按长幼次序排列,将原告鹿春及家人的名字刻在兄长鹿某的墓碑上,由此产的实际费用由原告鹿春、被告鹿夏各半负担;

二、原告鹿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之日内支付被告鹿夏已经垫付的鹿某落葬费用的一半79,335元。

上诉人鹿春、上诉人鹿夏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所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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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祭奠权是近亲属之间对于已故亲属的祭祀,包含权利人对亡者的哀思、怀念等精神利益,是社会基本伦理道德观念的体现。在行使祭奠权时,应当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的精神,合情、合理、合法行使祭奠权,以安慰生者、告慰亡者。将逝者近亲属的名字刻在亡者的墓碑上,是一种对亡者的祭奠方式。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享有的人格利益,由此引发的纠纷的案由可确定为一般人格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至于具体处理方式,因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受案法院一般将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公平合理原则和当地善良风俗,予以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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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5854号民事判决书,文中人物为化名,文中配图与案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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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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