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216 : 内蒙君正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4 年 11 月 13 日

致: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内蒙古君正能源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内蒙君正”或“公司” 的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内蒙

)

君正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

)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

称“法律法规” 以及《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

) ( 《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 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

)

规定,对内蒙君正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

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内蒙君

正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内蒙君正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及本所业已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对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

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 13:00 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

西工业园区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311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11 月 13 日 9:30-11:30、13:00-15:00,而《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4 年 10 月 29 日

刊登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计 6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522,884,4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35%。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表决的股东共 2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338,78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7%。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524,223,26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4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内蒙君正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拟参与华泰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6.1815%股权转让项目的议案;

2、关于公司拟参与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1136%股权转让项目的议

案。

上述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表

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二分之一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签署。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康明

经办律师:王恒 李筠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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