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代理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获北京高院终审判决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AKF”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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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诉争商标系由顶尚公司(以下可简称“诉争商标原注册人”)提出注册申请,后该商标转让至韩国公司(本案第三人,我所当事人)名下。

2021年,杭州公司(本案无效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申请,主要无效理由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杭州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韩国公司接到诉讼通知后,委托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应诉。

接受委托后,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王宁律师积极与当事人展开沟通,了解到:一是,杭州公司恶意模仿韩国公司“AKF紫苏氨基酸洗面奶”产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相关法院审理已出胜诉判决,其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存在主观恶意;二是,韩国公司取得“AKF”商标授权后对该品牌在国内展开了大范围的使用宣传,该品牌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是,杭州公司诉讼过程中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韩国公司与诉争商标原注册人存在恶意串通及诉争商标的注册采用了不正当手段(非对在先知名品牌的恶意复制和模仿)。

随后,王宁律师在当事人协助下整理了大量“AKF”商标相关的使用证据资料,同时进行了在先案例检索且提供了可供法院参考的在先判决,连同当事人不正当竞争案件胜诉判决整理成册递交法院。

判决结果

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被诉裁定认定诉争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杭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本案中,虽然诉争商标原注册人顶尚公司曾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但杭州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之行为…….”。

律师观点

商标权无效宣告纠纷案件中,无效申请人若仅提出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这一无效申请理由但该商标已经发生转让的,对该商标是否予以无效宣告应综合考虑:一是,无效申请人或者其他主体是否对诉争商标或者与诉争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进行在先使用及宣传,即诉争商标是否系对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或者恶意模仿;二是,诉争商标受让主体对诉争商标是否已经展开使用及宣传,是否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是否属于“善意取得”;三是,无效申请人所提无效申请是否有主观恶意,是否属于恶意无效。

案件代理律师

王宁,硕士学历,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第四届房山区律师协会代表,房山区律师行业党建委员会委员。从事知识产权服务多年,获得大量商标侵权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胜诉,曾代理过多起劳动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并取得成功,能熟悉运用法律知识及经验为客户解决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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