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32元“图案侵权”保温杯,小超市被诉赔3万冤吗

卖32元“图案侵权”保温杯,小超市被诉赔3万冤吗

这是一起“从天而降”的官司。

据澎湃新闻报道,河南郑州的张先生开了一家小超市,近期他收到一张法院传票。起因是他的超市今年2月售卖的一个30余元的保温杯,被一公司起诉杯上图案涉嫌侵权。该公司要求张先生赔偿3万元,并停止售卖该款产品。原告代理律师称,起诉商户能加强其监督意识,不进侵权商品。

这事引发广泛关注,很多人心生疑问:当事人只是卖保温杯的,并非保温杯上的图案设计者,可能对图案涉嫌侵权并不知情,产权方找他索赔合适吗?

不找生产商却选择起诉零售商,这番做法的确会让人感到困惑。但从法律角度看,该公司的作为并非无据。

根据《著作权法》,图案属于法律严格保护的对象,“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如果保温杯上的图案的确属于对方公司所有,无论是生产还是销售,都会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

作为被侵权人,有权选择对生产商或零售商诉讼维权。如果零售商作出赔偿后,作为连带责任人,可以向生产商行使追偿权。这样的立法设计,目的是最大限度保护著作权人的切身权益,拓宽维权的渠道。

现实中,对一些侵权产品在难以找到生产商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找超市等零售商索赔,也不失为解决问题的可行途径,这也能倒逼零售商在进货环节多些甄别。

就此事来说,当事人张先生开超市卖保温杯,他到底知不知道杯子上的图案侵权,还是个问题。可能他并不知情,纯属“被坑”和“躺枪”。采访中他反映“我们根本就无法辨别它有没有侵犯其他公司的著作权”,也说明了这一点。

值得一说的是,侵权行为主要是在生产过程发生的,要求零售商对成千上万的商品逐一鉴别,是否侵犯了某人或某公司的著作权,显然不够现实。即便被侵权公司在诉讼成功、获得零售商的赔偿后,要行使追偿权,对本小利薄的零售商来说也不太现实。

从这个角度来说,选择侵权主体的生产商作为诉讼对象,显然比零售商更能体现维护知识产权的要义。

而此事中,索赔3万会否得到法院支持,依旧存疑。从《著作权法》看,对于侵权的赔偿,主要是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只有“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才“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跳出个案来看,超市卖32元保温杯被诉赔3万元,也是当前著作权保护问题迭现的缩影。当下,在销售末端上出现的轻微侵犯著作权现象不少,有效的措施办法却并不多。就此看,司法层面有必要通过公平判决,为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撑腰。

只不过,在此过程中,也要注意责任的划分,要严格按照法律。像本案中,作为销售方的超市负责人是否该担责,就需要依法而定。也只有司法环节和产权人、销售者等各就其位、各出其力,才能让该被打击的侵权一个都跑不了,不该被打击的一个都不被冤枉。

□欧阳晨雨(学者)

编辑 陈静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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