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律师,对待法律援助案子,你会尽力而为吗?

作为律师,对待法律援助案子,你会尽力而为吗?

可能很多人觉得,律师用不用心,完全取决于报酬。但其实不是的。

我之前跟助理说,如果你做律师的快感完全来自于钱,那你必然做不长。原因很简单,付款是一次性的,收到钱你可能会爽三天、五天,但绝少能超过一星期。但一个案子的工作周期,动不动是一年起步。如果你就头几天在爽,事后的一整年你都在不爽,那这份工作能给你快乐吗?你在这份工作中收获的快乐远少于痛苦,那改行就只是个时间问题。

就我个人经验而言,一个案子办起来用不用心,大致取决于三个因素:

一是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关系是否良好(事儿不事儿逼,平时要求合不合理,逢年过节彼此问候甚至送点小礼物),这个因素大约能占50%。

二是这个案子本身给律师有没有成就感,无论是法律难度上的还是人情世故上的,这个因素大约能占30%。

三才是费用给得高不高,这个因素顶多也就占20%。

所以说,法律援助案件绝对不等同于敷衍了事。具体办案效果怎么样,一部分取决于律师的专业水平,另一部分取决于当事人本身。

作为律师,对待法律援助案子,你会尽力而为吗?

有一次,我法律援助了一个“杀人犯”

案件情况:被告人杜某系聋哑人,因与同村村民韩某有矛盾,某日凌晨两点杜某拿一双鞋(不知道干什么用)、一段电线(用来绑住被害人家的大门不让被害人出来,避免正面冲突)、一个梯子(用来关掉被害人电闸,被害人家安装有监控)去韩某家搞破坏被发现,二人发生厮打,被告人杜某随手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向韩某头部,韩某倒地杜某离开,早起5点多村民发现韩某躺在地上报警,警方赶到发现韩某死亡,于是公安局立案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是杜某,将杜某抓捕送到看守所羁押,现检察院以故意杀人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准备开庭审理。由于杜某没有委托律师,故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担任其指定辩护人。

我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就是老百姓眼里“为钱而颠倒黑白”的人,为克服群众对刑事辩护的偏见,我常常做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杜某是我法律援助案件中的“杀人犯”。

法律援助案件想办好也难:没有完整的卷宗材料、认真的律师往往会遭到司法官员(公诉人和法官)的反感:没有钱的案件你这么认真干啥?公检法的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遵循的“搬砖思维”——就是花最少的时间和精力办结案件。公检法的工作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实际上他们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他们相互体谅工作的不易,心照不宣地掩盖工作的失误,侦查员、检察官、法官他们足够地工作经验知道这个关键证据存在的问题,只要辩护人不提异议,案件就能以糊弄的方式顺利推进。辩护律师的作用就是发现案件的问题,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动摇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避免冤假错案,这是律师的作用和价值。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办理杜某故意杀人案件,我决定努力办好,毕竟人命关天,况且被告人杜某是个哑巴,案发现场没有目击证人,杜某的供述全靠“哑语老师”的翻译。我向法官提出两项申请:我要阅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开庭时更换哑语老师。法官让我说明理由后表示同意。

那段时间我有空都在看卷宗材料,阅卷就像猎人进入森林打猎,心怀定能捕获想要的猎物在茫茫林海中寻觅。一个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有无罪思维,要质疑控方证据,否则,无法在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中找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如果是有罪思维,无罪的证据材料会淹没在有罪思维之中。与我相熟的同行也笑话我:没有钱的案件干嘛那么认真?但是,依法可以从轻的量刑情节只有被告人是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判断:被告人可以保命不死,再轻没有理由。

办理本案期间,我购买清华大学易延友教授刚刚出版的《决战法庭》,我如饥似渴读完后,突然想到杜某的故意杀人案中的“杀人凶器”是有问题的:本案的关键物证就是凶器,就是那块砸被害人头部的砖头: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发生厮打时,在地上随手捡起一块砖头,被害人倒地后,被告人没有继续砸被害人,然后把这个砖头扔进村北面的河沟内,这个作案的凶器不是被告人事先准备的或者被告人使用过的东西,被告人不可能清楚砖头的外部特征。这块砖头作为本案的关键物证,侦查机关必须提取,否则,证据链不是闭合的,于是,侦查机关根据被告人指认扔砖头的河沟位置,把沉存凶器的河沟,从两边用土截流,然后把水抽干,在河沟内提取八十余块大小不一的砖头,排除30余块砖头剩余57块砖头,在案发后的66天(5月5日)让被告人辨认,结果被告人辨认出他砸人的那块砖头。这个辨认的过程和结果是不合常情常理,我把这个辨认结果讲给所里的多位其他律师进行可能性验证,所有律师都表示不可能辨认出来:是侦查机关为完成侦查任务完善证据链条,涉嫌伪造证据。

辨认过程和结果虽然存疑,只是真实性有异议,仅凭这一点要想推翻该证据进而否定控方的指控是远远不够的。证据的关联性呢?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二条 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这个物证不是原物,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没有进行鉴定:指纹鉴定和血迹鉴定,无法与被告人建立关联性。

真实性和关联性都存疑,也不足以否定控方的指控,还需要进一步挖掘证据存在的其他问题,该凶器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结合案卷证据尸检报告中被害人受伤的照片,被害人的头部是锐器伤,而且平行的锐器伤,伤口非常齐整,用砖头砸是不可能形成的。除非人类社会处于新石器时代,以石为刀才有可能。所以,不能排除被害人有可能在倒地后被人发现前受到过二次伤害,导致被害人受伤致死。(后面附有砖头和伤口的图片,供读者鉴别)

以上质证意见如果能够引起审判法官的注意和认可,有可能法院让检察院撤回起诉,也有可能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可能案件由“故意杀人”改为“故意伤害”,可能刑期将大幅度减低。但是,该异议有可能让这个本来可以顺利推进的案件无法推进,给本案审判工作带来许多麻烦。

我信心满满地等待开庭,把我的质证和辩护意见呈现给法庭,期待案件有个好的结果。

8月24日我接到主审法官的电话,通知在9月1日上午开庭。8月31日下午4点27分我再次接到主审法官的电话,他说因公诉人有事,开庭时间改期在9月1日下午3点半,我说行,同时他还告诉我,被告人后来委托律师了,但不影响我出庭。

2023年9月1日11点47分,距开庭还有3个小时,主审法官再次给我打电话,说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了根据《法律援助法》被告人委托律师后,法律援助律师必须终止援助,所以,你不能出庭辩护了。我说法律规定本意是为了不能浪费法律援助财政资金,我可以保证不去领取这个案件的补助,法庭同意我参加庭审就行,法官坚决不同意我也只能放弃。

这个法律援助案件半途而废,不仅使我搭进去会见的交通费和翻译费,付出的精力没有任何回馈。其实,对于这个案件我在意的是,我提出的辩护观点是否能够被法庭采纳,比领取案件补助更有意义。

最后,我打听到被告人杜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可能是冤假错案吧!

作为律师,对待法律援助案子,你会尽力而为吗?

—–内容分割线—–

#律师##律师来帮忙##刑事辩护#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重庆、杭州、西安、武汉、苏州、郑州、南京、天津、长沙、东莞、宁波、佛山、合肥、青岛、澳门、昆明、沈阳、济南、无锡、厦门、福州、温州、金华、哈尔滨、大连、贵阳、南宁、泉州、石家庄、长春、南昌、惠州、常州、嘉兴、徐州、南通、太原、保定、珠海、中山、兰州、临沂、潍坊、烟台、绍兴。全国各地的网友,如果你觉得本文对你有帮助,请帮忙点赞并关注,非常感谢。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12-17
下一篇 2023-12-17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