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及时机20160705笔记

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及时机20160705笔记

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及时机20160705笔记

一、原则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当以损伤当时的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鉴定损伤程度时,不能因临床治疗好转、预后良好而减轻原损伤程度,也不能因为医疗处理失误或者因损伤致使原病情加重以及个体特异体质而加重原损伤程度。

对于伤情在临界状态的,就低不就高。

对于伤情一时不能确定的,先轻后重。

二、时机

1.以损伤情况判定最早鉴定时机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

以损伤所致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提前出具鉴定意见,但是必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2.以鉴定结果判定最迟鉴定时机

轻微伤的鉴定需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轻伤以观察、检测损伤后果为鉴定依据的,包括影响容貌及器官功能的,在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即伤后3-6个月;

重伤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总的来说,凡是不影响容貌和组织器官功能的损伤,应在伤后1-3个月内进行鉴定;凡是影响容貌和组织器官功能的损伤,应在伤后3-6个月内进行鉴定;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的损伤要尽量在1年内完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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