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合法吗 打印遗嘱的法律规定

序言

2021年初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其“继承编”在原《继承法》五种法定遗嘱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对于打印遗嘱,许多人会望文生义地认为,打印遗嘱就是通过打印形成的遗嘱,或者“打印出来的遗嘱”——这样的看法事实上是对《民法典》新规定的打印遗嘱的误读,既不全面也不准确。

本文将从打印遗嘱的立法由来、制度分析以及效力的注意事项三个方面开展,全面解析《民法典》新规定的打印遗嘱,以期能在各位读者将来有相关需要之时,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关于打印遗嘱的立法由来

我国《继承法》形成并施行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当时电脑等信息技术并未普及,打印机等打印遗嘱必须的设备更是少之又少,所以包括遗嘱大都还是当事人亲笔手写形成。“不同的法律源于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社会背景”,故而当时社会背景下,所制定的《继承法》只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五种法定遗嘱形式。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电脑和打印机等广泛进入普通人的生活,并且以其快捷便利性、美观化等优点而部分取代了传统笔墨手写的方式,而书写方式的变化也会影响到人们的生活方式。因此,《继承法》施行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打印的方式立下遗嘱,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仅在2018年全国涉打印遗嘱的诉讼案件就有200多起。

但是,因为《继承法》并没有对打印遗嘱作出规定,故而对于打印遗嘱的效力,理论上观点不一,司法实践的态度也不尽一致。在理论上,绝大多数观点认为打印遗嘱有效,只是对于打印遗嘱应当归属于何种法定遗嘱类型,存在分歧。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严格遵从遗嘱形式法定的要求,认为打印遗嘱是一种新遗嘱类别,因不具备法定的遗嘱形式而无效①,但大都数法院并未直接否定打印遗嘱的有效性,而是通过扩张解释《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的内涵与外延,将打印遗嘱作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一种进而认定其效力,或者通过探求打印遗嘱是否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认其效力②。

“法律不能脱离为其社会生活根基,当社会发展需要法律自身作出改变之时,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要与之相适应。”因此,基于回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打印遗嘱作为法定遗嘱形式之一,此种安排使法定遗嘱形式与社会现实状况和物质发展水平相适应,一方面维护了遗嘱自由,保证被继承人通过打印遗嘱处分财产的个人意愿得到实现,另一方面也解决了长期以来因对打印遗嘱的效力《继承法》未作规定而引发的同案不同判问题。

二、关于打印遗嘱的制度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可以看出,《民法典》并未直接定义打印遗嘱。根据最高院的观点,所谓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打印出来的遗嘱。至于打印遗嘱在电脑上书写之时使用何种字体、何种字号、何种软件,打印之时使用何种机器、何种纸张,《民法典》并无禁止性规定,听任立遗嘱人自由安排,尊重其个人意愿,只要打印的内容是被继承人的真实遗嘱安排即可。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观点,打印遗嘱具有下列特征:

是打印遗嘱既可以由立遗嘱人自己编辑、打印,也可以由立遗嘱人表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编辑、打印,由于打印的文字缺乏与个人特征的关联性,仅凭打印的遗嘱内容难以判断打印遗嘱的具体制作人。因此,对于打印遗嘱区分是立遗嘱人自己打印还是他人代为打印意义不大。

是即使是立遗嘱人自己编辑和打印的体现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也可能被他人通过技术手段篡改,尤其是在遗嘱有多页时,页面容易被替换。因此,打印遗嘱需要有更加严格的形式要件,如要求有一定数量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遗嘱的每一页由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等。

此外,法工委还认为,“打印遗嘱实质上是一种书面遗嘱,遗嘱内容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等设备上的不构成遗嘱,遗嘱人须将遗嘱内容从电子数据形式通过打印机等转换为书面形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根据这条规定,即使是《民法典》施行前立下的打印遗嘱,只要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处理完毕,都应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处理相关遗嘱的效力问题。

三、关于打印遗嘱效力的注意事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份有效的打印遗嘱需要具备以下形式要件:

一是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资质要求,如具备完成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存在利害关系等;还有,见证需要满足时空一致性要求。因为打印遗嘱实际上需要“在电脑上书写”、“在打印机上打印”两个步骤方可形成,故见证人应当全程参与打印遗嘱的订立过程,既要见证“在电脑上书写”,也要见证“在打印机上打印”。

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打印遗嘱中立遗嘱人唯一亲笔书写的只有其签名,而其内容系机器喷墨形成,文字具有统一性,无法通过传统笔迹鉴定来确定遗嘱整体内容是否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内心意思。而引入见证人,则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打印遗嘱不至于被别有用心之人伪造和篡改。

二是打印遗嘱有多页的,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因为,多页的打印遗嘱存在被替换或篡改的可能,导致打印遗嘱的内容无法反映立遗嘱人的内心真实意思。并且,不能以捺手印取代签名,否则打印遗嘱会被认定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③。还有,需要注明年、月、日的原因在于,遗嘱的订立时间是判断遗嘱效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假设立遗嘱人当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患有老年痴呆等疾病),或者立遗嘱之时相当财产已被处分而不属于立遗嘱人,或者打印遗嘱不是最后一份遗嘱且遗嘱内容有冲突,则该份打印遗嘱效力将受到否定性评价,因此未注明年、月、日的打印遗嘱没有法律效力④。但是也有判例认为,在打印遗嘱内容确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仅存在未注明具体日期的形式瑕疵,不影响打印遗嘱的效力⑤。

最后,作为《民法典》法定遗嘱形式之一,打印遗嘱当然必须符合有效遗嘱所要求的实质要件,如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形;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未被继承人(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等。

结语

根据笔者在Alpha数据库上的检索,自《民法典》施行以来,在全国各级法院已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引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之规定的,有107份,其中福建地区的有3份民事判决书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关于打印遗嘱之规定的,有53份裁判文书。

未来,伴随着《民法典》的进一步施行,可以预见将会有更多关于打印遗嘱的民事纠纷。而如果要避免产生争议,一定要注意订立打印遗嘱之时遵守《民法典》关于其形式要件的规定,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寻求律师等专业力量的帮助。

参考文献:

1.陈甦、谢鸿飞主编:《民法典评注·继承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

2.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3.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4.茆荣华主编:《〈民法典〉适用与司法实务》,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注释:

①例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终5878号民事判决。

②例如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

③详见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4民初466号民事判决。

④详见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21)冀0202民初83号民事判决。

⑤详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1民终2203号民事判决。

⑥分别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1民终2203号民事判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20)闽0702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和(2021)闽070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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