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珠海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珠海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珠海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以下简称《执业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将与《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条例》)并驾齐驱。

作为全国第一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地方性法规,《保障条例》自2003年施行以来,珠海律师执业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律师在各项法律事务中的积极作用更加突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律师执业环境发生了较大改变,近年来,国家、省陆续出台一系列律师工作的新规范、新政策,对律师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在大湾区建设、合作区建设的进程中,需要探索新机制促进粤港澳三地律师、大湾区律师合作发展,助推三地法律服务“软联通”。

《保障条例》侧重律师执业保障,《执业条例》优化了律师执业环境,也强化了执业规范,同时,运用特区立法权,针对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在珠海执业便利进行制度创新,为珠海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四区”建设提供法治支撑。

《执业条例》聚焦重点问题,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力度。一是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多个部门定期研究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鼓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律师协会等单位组织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开展同堂培训,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三是规定律师因办理案件需要,凭《执业条例》中规定的有关材料,可以以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查询、复制其名下不动产登记资料,为便利律师申请财产保全、提升案件执行质效提供有力支撑。四是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规定律师维权处理的程序及时限。

《执业条例》在律师行业收费、保密义务、法律服务秩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本所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向律师协会备案并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二是规定律师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司法机关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具承诺书。三是针对个人或公司通过假冒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方式承揽、代理案件,扰乱法律服务秩序的问题,《执业条例》明确禁止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自然人、公司或组织以律师、律师事务所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明确相关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为进一步发挥港澳律师的专业作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执业条例》贯彻落实国家推行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的试点举措,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支持香港律师事务所、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为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本市执业提供保障。

目前,落户珠海的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共有5家,其中,有港澳律师86名。先后有42名港澳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执业资质。

资讯来源 | 南方日报

《珠海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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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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