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的作用有限不要被它吓到

律师函的作用有限不要被它吓到

笔者在三十多年的律师生涯中,多次遇到当事人委托律师向对方当事人发表律师函的情况。对于那些尊重法律并摄于法律威严的当事人或企业来讲,律师函也许会让他们能够认真审慎自己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违约、违法,当他们能够认真审慎自己的行为时,也许会对律师函提出的问题或告诫认真思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如果接到律师函的一方没有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律师函对他们一文不值。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律师发送律师函的目的是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向收件人阐释法律事实,说明双方的是否履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利弊得失,让收件人自己通过法律评价,以判断己方如何与相对方解决现在的民事或合同关系。

律师函是一种委托代理发布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可以起到维护委托人自身合法权益的作用,但律师函不具有司法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或合同关系一旦无法调解,还需要法院的裁判来解决。

律师函是向对方当事人传达委托人的意思,以及律师对双方的民事关系发表的法律评价,希望收件人能作出委托人预期的信息表示。所以,律师函具有预警功能,可以让对方产生对法律的敬畏心理产生一定的恐慌,从而使对方当事人接受己方的一些要求。

律师函应用领域比较广泛,可以在诉讼和非诉讼领域使用,不管是民事还是商事领域,都可以采用这种方式表达当事人的诉求。虽然律师函是为解决当事人委托事项的文书,但律师函的制作需要律师代表当事人表达相应的意志,以实现法律的威慑力。由于律师具有相对的法律权威性,由律师向对方发表委托人的意志,具有明显而强烈的法律救济色彩。所以说,律师函是合法的恐吓信,目的是让对方产生对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产生恐惧心理。

一般来讲,律师函可以用比较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人被拖欠的货款等债权,欠款人收到律师函后,多数情况下会及时还款以避免诉讼,如果产生了这种效应,可以有效减少委托人的诉累。

律师函有一个功能,即向对方当事人发律师函,可以使一些诉讼时效届满的合同或民事关系的诉讼时效得以中断,客观上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

律师函的作用有限不要被它吓到

对一些不法的侵权行为,向其发送律师函,可以起到警告作用,从而使得一些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被制止,并创造双方协商谈判的条件。对一些法律关系比较模糊的事情,律师函具有澄清事实和震慑不法行为的作用。在一些民商合同关系中,律师函可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还可以通知对方合同无效,行使撤销权等。也就是说,利用律师函可以向对方告知一切需要告知的信息。

律师函还可以起到通知解除合同的作用,如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律师函还具有推进庭外和解的作用,等等。

律师函原则上用邮政特快专递寄送,才能确保对方能收到并产生送达的效力。律师函的落款要有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发函律师姓名和成函时间。在律师函的落款处要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证明律师发函的合法性。发函律师要手写签名或加盖发函律师的私章及联系方式。

如果对方收到律师函后做了回复,发函方就得积极和对方沟通解决途径。发送律师函的目的是引起对方的重视,由双方建立沟通机制解决纠纷,而不是发一次律师函起到威胁作用就可以。

如果律师函发出去没有回复,应该告知委托人必须采取相应的法律程序,否则律师函的作用就彻底消失了。

由于律师函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很多当事人收到律师函以后可能会不予理睬,最近几年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明星动不动就发律师函的现象,致使很多人已经不相信律师函的作用了。客观地讲,大部分律师函确实没有什么作用,关键在于律师函的质量和收到律师函一方对法律的敬畏心态。

律师函的作用有限不要被它吓到

律师函之所以没有什么作用,主要是如下原因造成的:

一是,很多律师不知道如何发布律师函,律师函原则上是针对具体的当事人直接发送的。在这种情况下,收件人会对律师函引起重视,因为此时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收件一方就会认真考虑律师函的意见。由于很多律师不知道如何写律师,往往会把律师函写成流水账或者纯粹的恐吓信,如果是这样的律师函,就起不到任何作用。

二是,有些律师滥发律师函。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应该懂得对一些法律关系有争议的事项,单纯靠律师函很难化解矛盾或者解决问题。律师对什么样的委托事项需要发表律师函,必须慎重,不能随意发表律师函。律师函代表着律师的专业水平,并代表着律师信义,如果滥用律师函,就会使律师的威慑作用被极大的降低。

三是,对一些公共事务,可以在相应的媒体上发表律师函,以达到澄清事实或者表达委托人的维权本意。如果是“明星”委托的事项,如果没有具体的侵权人或相对的利害关系人,律师函不会起到任何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还会降低律师函的效应。

四是,有些律师以个人名义发表的律师函,从根本上就是无效的。律师执业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律师函也须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寄送,才可以产生效力。如果律师仅以个人名义发表律师函,则分文不值,收件人无视这种律师函也就是应有之义。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08-07 16:46
下一篇 2023-08-07 16:59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