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配偶是合伙人公司的隐性合伙人,合伙人离婚甚至会影响公司的重大节点,土豆是一家因为合伙人婚姻而影响了上市计划的公司。
事件回顾:
1、2008 年 11 月 6 日,王微起诉要求离婚,被驳回。
2、半年后,王微再一次起诉。 2010 年 3 月 26 日,二人离婚。法院要求杨蕾迁出两人婚后居住的房屋,而王微则需支付杨蕾10万元(据称,这10万元还不是王微的。两人在最初装修房屋时,杨蕾的父亲曾借给他们20万元,属于两人共同负债,因此王微在离婚时付了其中的一半,杨蕾就这样“被净身出户”)。至于王微所拥有的土豆网股份,以及其上市后所带来的巨额财产价值,法庭的判决是“另案处理”,这为土豆网的上市埋下了“地雷“。
3、2010年11月10日,土豆网提出海外上市申请。第二天,杨蕾的代理律师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原来,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土豆网成立了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微在该公司中占股 95%。这部分股份中,有76%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问题,在土豆网冲击纳斯达克上市的前夕,法庭冻结了该公司38%的股份。
对此,双方各执一词:
王微合伙人:既然王薇于婚前注册了公司,婚姻关系又仅维持了两年多,这部分股权似乎更偏向于是王薇个人的婚前财产。
杨蕾律师:土豆网在二人婚后多次接受注资,这些都应属于他们的婚内财产。
吃瓜群众:王薇名下的股权被分割,土豆网的海外上市模式将受到冲击,“一切都将推倒重来”。
4、在土豆网登陆美国纳斯达克的第一天,王薇马上以29美元的发行价抛售了43万股的个人股票,套现1247万美元,杨蕾的那700万美元很有可能就来自这里。而在此之前,王薇持有的土豆网股票价值8771.5万美元,如果杨蕾分割股权的主张成功,获得的将远远多于700万美元。
什么是“土豆条款”?
“土豆条款”:土豆网创始人、前CEO王薇的离婚财产纠纷导致土豆网赴美上市时间由2010年11月推迟至2011年8月,上市时间推迟一年且恰逢中概股在美国遭遇信任危机,估值大跌,并直接导致最终被竞争对手收购。为避免上述纠纷影响所投公司运营,PE(投资机构)无奈衍生出”土豆条款“,即PE在投资协议中约定,要求所投公司的核心人员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同意,尤其需经优先股股东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总的来说,”土豆条款”就是公司创始人的婚姻变动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土豆条款“不是保护创始股东的股权权益,更不是保护创始股东配偶的权益,实质上它是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设计的。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从土豆的案例中总结到,创业者和配偶应当钱权分离,即优化“土豆条款”。如何设计”土豆条款“才能确保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又不会使创始人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
创业之初就跟配偶谈法律条款是一件既残忍又尴尬的事。不过,基于近年来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加上已经发生的一纸离婚协议给一个创业团队带来的冲击成为前车之鉴,创业配偶条款仍须重视考虑。如:“中国巴菲特”赵丙贤离婚案、“钢铁大王”杜双华离婚再审案、被称为史上“最贵离婚”的蓝色光标董事孙陶然协议离婚案、赶集网总裁杨浩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都给企业带来巨大创伤。离婚时间影响的不仅有家庭,还影响企业的发展时机,还很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原则上,婚姻期间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是夫妻双方可以另外约定财产的归属。实际操作中,婚前财产协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以及保障相关公司、股东的权益。同时,对婚后财产情况也应根据情况做出适当约定,特别是在风险投资进入公司或者上市前,股东与配偶、公司、其他股东等签署相关协议,以保障公司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但同时也需要兼顾公平。
那么,钱权分离的设计和作用分别是怎样的呢?
1、钱权分离的设计:公司中的股份所有权归夫妻中的一方,即约定股权为创业者个人财产,但分红权归夫妻双方,即创业者同意与配偶分享股权变现利益。最有效的作法是配偶签字确认,否则此条款如夫妻双方发生纠纷,也会因配偶未签字而归于无效。
2、钱权分离的作用:这种方法可以保障公司股权与团队的稳定性,又兼顾配偶合理的经济利益,稳固创业者后方的和谐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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