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律服务公司的相关思考

近几年来兴起了法律服务公司,这是一项新生事物。它的存在对律师业务产生了冲击与促进的双重作用。那么它的存在是否具有合法性,就值得人们进行深刻的思考!如果从法律服务项目的特许性来看,它是不符合律师法的规定的。如果从民法典规定的居间合同的角度来看,它是具有合法性的。

这种现象确实让人们觉得无所适从。

在我的看来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结果。这是造成法制不统一的暂时现象,以后会进行相关法律的修改与完善。

现在的所谓“法律服务公司”的名称不准确,应当给它正确确定名称为“法律服务中介公司”才能够反映出它的精神实质。它应当属于中介性质的公司。应当是从事为委托人及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中介事务的公司。当介绍成功之后,可以向双方收取介绍费用。

现在的“法律服务公司”是自己承揽的案件,再向律师发包,这就违反了律师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市场管理局所登记的服务范围。

《律师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支付介绍费的方式承揽案件,否则就要受到行政处罚。

我觉得《律师法》也应当对此进行修改了,应当对此项禁止性规定予以删除了。

我觉得《律师法》对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定性没有明确,是造成法制混乱的重要原因。《民法典》也没有对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做出明确的定性。将它们说成了“其他社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是个何东东?是企业还是是事业单位?必须明确它的性质。应当明确律师事务所就应当是企业;而非事业单位。只有定性准确 那么一切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了。

当对律师事务所定性明确为企业之后,那么对于律师行业的管理机关也就会非常明确了。应当由市场管理局来管理律师行业了,而非司法行政机关了。

从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行业管理的历史经纬来看,当年的律师事务所均是国有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属于事业单位。当初的法律为《律师管理条例》,后来颁布了《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将国有律师事务所一统天下的局面,变为三足鼎立: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与国有律师事务所。国有律师事务所又纷纷改制,变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国办律师事务所基本在社会中消失了。目前存在的“法律援助中心”,也就是改变了名称的国办律师事务所,具体负责办理法律援助任务的。也就是说“事业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已经退出江湖了 ;但是律师法还保留着律师事务所事业单位性质地烙印。目前律师事务所的审批还需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而不是在各地市场管理局进行申请设立。

去年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市场管理总局联合下发文件,律师所的业务也受到各地市场管理局的管理。从中也可以看到,律师事务所的行业管理机关将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逐步向市场管理局管理的转变。

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的简政放权措施 ,也在逐步进行。

我认为如果确定了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性质,那么律师行业的春天就会到来了,只要符合条件的人员,就可以随便设立律师事务所了,不必被司法行政机关的随意是否批准行为而左右。

如果能够将律师事务所的审批权或者实行与其他企业一致的核准条件来设立,那么就可以极大促进法律服务人员的就业渠道,更能够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了。

谈法律服务公司的相关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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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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