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及范围研析

一、房产税征税对象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收对象。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1、房屋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2、附属及整套设施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3、地下建筑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也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

二、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余值。

房产计税余值=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1)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2)房产原值应包括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3)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三、征税范围

1、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2、山西省人民政府的例外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大中型企业开征房产税的通知》(〔1987〕晋政函12号),对设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均开征房产税。

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暂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4-04-25
下一篇 2024-04-2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