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 美业经济的法律风险防控

作者 | 刘怡

导言:近年来,笔者接触到越来越多的美业工作者和美业法律服务,从美容师、陪购老师、衣橱整理收纳老师,到美容院负责人、整容机构负责人、医疗器械提供商、美学教育学院创始人,再到干细胞储存及服务机构、美学培训教育平台等等,涵盖了有关“美”的方方面面。作为一个同样爱美的女律师,笔者将从经济的法律风险防控、美业的股权激励、美业的并购重组、美学院及美学教育平台等角度分几期进行法律分析和分享,以期共同思考、关注行业发展

一、美业经济

(一)美业经济的概况

“美业”,美好的事业。本文的“美业”,是指让人变得更加美丽的行业,包括美容、美发、美体、美甲、化妆、服饰、纹绣等与形象相关、美容设备及产品供应商、生物医药公司、美学教育培训等与美学产品、美学认知相关的各职业组成的总业态。

何帆等四位经济学家曾推出《中国美容经济年度报告》指出:中国“美容经济”正在成为继房地产、汽车、电子通信、旅游之后的中国居民“第五大消费热点”。《中国美业报告2017》显示:2018年美业市场规模预估达1.3万亿,行业稳步增长,年增速达到15.1%。其中,美业的消费人群消费总量达8500亿,就业美业人员总人为2700万,仅美容师从业人员达350多万人,机构总数突破250万。

《新氧2019医美行业白皮书》显示:2017年中国医美疗程消费类为1629万,仅次于美国的1634万,且中国年增速26.4%,远超美国的3.9%。以此推算,2019年中国医美疗程消费量将超过美国巴西日本韩国这些医美消费大国,居全球第一。2018年各医美消费大国每千人诊疗次数,中国为14.8次,美国为51.9次,日本为27.1次,韩国为86.2次,中国在医疗消费渗透率方面有很大空间。同时,一二线城市消费者更成熟,三四线城市目前仍然处于市场教育阶段。集中在“爱面子”、“爱纤细”,其中,中国人在“面子”这件事情上做得最多的依次是面部脂肪填充、隆鼻、眼睑手术、面部提升和垫下巴等项目。在身体手术项目中,吸脂在中国最受欢迎。注射医美主要有两大类产品,第一是玻尿酸,第二是肉毒。其中玻尿酸最受欢迎,每100个人做注射医美,其中67人打的是玻尿酸。(1)

“美丽产业”显示出大有赚钱的机会。无论是现实发展、自身需求,还是从上述几份报告的客观数据来看,都体现出美业经济的巨大体量和快速发展的趋势。

(二)美业经济的内涵和外延

美业经济包含了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内涵包括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等,外延在于人类对美的不懈追求,是马斯洛自我实现的最高需求的体现。

生活美容(“生美”),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人人皆可享有,普世大众。

医学美容(“医美”),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专业性强、要求更高。

经济发展,美即正义,如今已悄然进入了颜值时代。人人可以享有的“生美”已逐渐不能满足人们对美和抗衰老的需求,更多人开始选择能将美丽和抗衰老融为一体的“医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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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美领域的突出法律问题

(一)美容与毁容间的博弈

曾有网友说整容最成功的女明星之一是陈数,如今的陈数特别美、特别有气质。但,“医美”之下,整容失败、美容成毁容的情形屡见不鲜。各种原因中,最突出的是“三非”问题,即非医疗场所、非专业医师、非经CFD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产品。

据调查,注射毁容近80%发生在“三非”机构,更有甚者,打美容针导致失明,甚至死亡的。除此之外,还有硅油、奥美定、骨粉等造成伤害的。其中奥美定(2)是所有注射物中危害我国爱美女性最久、伤害人群最大的毒物。据中国国家数据研究中心统计,中国100万被非法注射物毁容的女性中,奥美定占比最大,达到85%。(3)

(二)行业快速发展伴随行业乱像,损害赔偿纠纷频发

笔者研究了近年与美容相关的案件,最多的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案例一:技术操作过失、使用药物不当、药物质量缺陷,导致容貌毁损

消费者至整形美容医院做眼部美容整形手术,术后因双眼红肿且两眼不等大、右眼外翻、下眼睑不能活动。此外,医方术前告知不全,特别第二次手术无告知书,相关病史及手术记录不符合国家医疗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双眼娇媚术”是真皮假体植入,但术前病史及告知书无相关记录。第二次手术取出“假体”也无相关记录。被告病史材料中未见人体植入物国家批准文号,无植入物条形码等相关证明材料。后经医学会鉴定,认定消费者经“眼睑娇媚术”造成面部轻度毁容,消费者与美容院之间的医疗争议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美容院承担完全责任,包括残疾生活补助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0万元。

案例二:技术操作不当、专业知识匮乏和失误,导致消费者形象受损

医学美容医院为消费者实施乳房悬吊术和再次假体隆乳术,致双乳畸形,人身受到损害,经法医学鉴定予以证实。医院应举证证实其对吴某实施的医疗行为与消费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但,医院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承担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案例三:使用药物不当、药物质量缺陷,导致容貌毁损

医疗美容诊所与消费者就为消费者注射玻尿酸垫鼻唇沟手术达成一致意见。之后,诊所为消费者进行鼻唇沟和眉间纹注射填充玻尿酸,并在该过程中对额纹及眼角鱼尾纹注射肉毒素。后,消费者出现头晕、口角歪斜,诊断为面神经炎及面瘫。由于诊所不能证明其确实已经对于医疗风险以及使用肉毒素注射等情况对消费者进行了告知,医疗美容诊所作为医疗美容的从业机构,对消费者实施医疗美容手术过程中没有就说明医疗风险、医疗措施等征得原告的书面同意,没有按照诊疗规范的规定制作病历资料,被认定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最终诊所被判令承担了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民事责任。

2、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例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术后感染,损害消费者健康权

美容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执业行为,对消费者行注射隆鼻手术,鼻子术后发生感染,对消费者造成损伤,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权,具有过错,被判令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不具备医学美容资质,使用美容产品不当,损害消费者健康权

消费者到美容美发会所处接受面部祛斑美容。经会所工作人员用药物点斑后,致使原告面部色素严重沉着,形成浅表疤痕。消费多处求诊无效,已明显毁容。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经查,会所在不具备医学美容资质的条件下,使用成份为苯酚的点斑水,给消费者进行面部去斑,因苯酚对人皮肤有较强的腐蚀性,造成消费者面部伤残,会所被判令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谨慎损害抚慰金等责任。

3、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例一: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瑕疵,导致消费者死亡

消费者去美容院泡澡死亡。消费者泡澡期间,因为美容院疏于管理、服务员服务期间注意义务不够、现场通风不足以及消费者自身身体问题(比如:有致死性心脏病、严重冠心病等病症),最终美容院因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中存在瑕疵,被判令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工具使用及操作不当,导致消费者受伤

消费者美发遇电夹起火被烧伤。消费者在美发过程中,头上的电夹突然起火,后颈部灼伤,手机损坏,而获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4、服务合同纠纷

案例:格式条款的认定,以及服务效果不符合约定或不满足消费者期待,因违约而发生服务合同纠纷

消费者与美容公司签订健康纤体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一年。嗣后消费者向美容公司预付了服务费人民币20万元。消费者后因效果不明显,单方终止协议。法院认为:消费者承担单方停止履约的违约责任,但该违约责任不能按照服务协议中有关“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来追究,而应由法院综合考量服务协议的履行程度、美容公司提供服务的情况、消费者单方放弃服务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法院据此酌定消费者需向美容公司支付4万元的违约金。美容公司扣除服务费、违约金后返还消费者10万元。

因此,在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若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的,该类格式条款违反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量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综上,美业经济下的典型纠纷常现于医美领域,并主要集中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三类纠纷中,最终以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为体现。主要原因在于:美容院或医疗机构无医疗美容的资质和执照,或者美容师的专业能力不足、操作失误、使用产品和药物不当等导致消费者容颜受损或不满足期待;同时,由于美容属于非标服务,个人技术、技艺、对美学的掌控能力、消费者个人的身体状况、心里期待、美学标准、社会大众对美的认可度等多种因素决定了最后是否“美”,是否“足够美”,因此消费者不满意美容或手术后效果而索赔的情形业也大量存在。而,处理上述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合同法》。

三、关于美业经济的主要法律法规

为更深入地看美业经济的监管和行业生态,我们从有关美业经济的法律法规角度来进一步探讨。

目前,有关美业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医美领域,具体而言体现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三大方面,更多是通过部门规章和文件进行管理、规范、整治和引导。换言之,由于美业的非刚需、非高频,区别于生存发展和救死扶伤,除部分因事故毁容的雪中送炭、功能性帮助外,现阶段更多是人们在生存发展和生命健康之上更高生活品质的追求,对此,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该行业,因此,美业的发展空间顺势宽广、相对自由,但在蓬勃发展的同时行业乱象也不断出现,除遵守现有规定外,也需行业自律。

附:与美业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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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美业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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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美业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2

四、法律风险防控

面对万亿级的美业市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何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同时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呢。

1、对于医美服务提供商而言,我们可以:

(1)依法美容。如果拟从事医疗美容,则依法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开展执业活动,遵守法律规定,减少美容事故。

(2)起草和制定完善的手术协议书。医疗美容,涉及具体医疗行为,存在操作风险,因此与消费者签署完备的手术协议书是必要的。而,手术协议具体应包括:手术内容、手术目的、手术方式、手术过程、使用的药物、填充物名称及作用等、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存在的反应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等。如系未成年人,重大手术需由其家属签字。以此,作为(或有)医疗纠纷处理的基础和依据。

(3)管理消费者预期。消费者对医疗美容的期望往往都是高的,但医疗美容的非标性特点,美容过程中技术、技艺、美学、安全和个体差异等多因素的影响,最终可能会出现成功、失败、不尽人意等多种可能。因此,在美业市场激烈竞争、市场份额获取的过程中,美业服务提供商需要平衡广告宣传、美容承诺、操作风险和现实可能这几者之间的关系。让消费者持有合理预期。

(4)充分告知。医疗美容是个过程,需要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进行修复与再塑,因此必须在美容和手术前充分告知,避免因告知不充分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对于消费者而言,我们可以:

(1)提高对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的了解和认知。通过学习、沟通和了解,多方面了解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的差异,提升自己对美业的认知,根据自身需求和阶段,选择适合自己的生活美容或医疗美容。

(2)选择正规机构进行医疗美容。注意核查医疗美容机构是否持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否则,我们可能是在拿自己的美丽和健康开玩笑。慎重选择和决策,不为过。

(3)签署完备的医疗美容协议。对于重大的医疗美容决策,最好签署完备的医疗美容协议,对医疗美容的目的和内容、美容的方式和流程、拟使用的药物和填充物、术后反应和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进行充分必要的了解,就重要事项明确约定至协议中,避免后续争议。

(4)遵循医嘱。为了获得最佳美容整形效果,遵循医生科学合理的嘱托是必要的,比如:禁烟酒、禁辛辣、禁海鲜、需冷敷、热敷、不能抬重物等。同时,需时刻关注美容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需第一时间就医就诊并向美容服务机构提出异议。

美业的发展,伴随着探索和冒险。从上述案例以及我们所熟知的奥美定事件、超女王贝整形致死事件……暴露出美业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有很多成功案例和企业,其中:有一家上海美发企业,三十多家店铺,去年一年做了2个亿,更重要的是它吸引力业内最顶尖的美发师,汇聚到一个平台,互相成就,相信这家企业在业内力量未来将相当大。如何成为这样的企业呢,如何在巨大的美业市场下稳稳当当,随时间推移从市场中脱引而出呢,这或许是每个从业者常在思考的问题。

尊重生命和健康、秉承美学本质、重视行业发展规律;以美业为主轴,对美容、整形、抗衰老、药品、医疗产品、医疗器械、生物科技、养老保健、健康管理等领域进行清晰定位;从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生态、法律管控、并购重组、股权激励、运营管理、新媒体影响、消费者风险防控出发,精进深根,或将是美业的未来之路。

参考文献:

(1)

https://www.prnasia.com/story/191486-1.shtml《中国美业报告2017》发布 美团点评丽人布局“新美业”; https://www.sohu.com/a/286326268_518595

2019年美业行业发展白皮书;

http://www.ce.cn/cysc/zljd/gd/201908/08/t20190808_32846268.shtml《新氧2019医美行业白皮书》发布:新一线崛起,90后催热医学抗衰,2019年08月08日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2)奥美定,学名聚丙烯酰胺水凝胶,1999年12月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试生产,2000年12月正式批准生产。因使用该水凝胶进行人体软组织填充造成身体危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4月撤销聚丙烯酰胺水凝胶(注射用)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全面停止其生产、销售和使用;

(3)中国知网,《2016大医美何处何从》。

作者:刘怡律师

申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上海律协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中国时代影响力品牌律师

致力于公司商事、房地产、收购兼并及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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