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介

(一)建筑法概念及调整对象

建筑法是建设工程活动的基本法。它规定了施工许可,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审查,工程承发包,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等。

显然,建筑法又是调整在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建筑活动是建筑法所要规范的核心内容。

建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两种社会关系:一是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二是在实施建筑活动管理过程中所形或的一定的社会关系。性质上,前者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监理单位、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之间在建筑活动中所形成的民事关系;后者属于行政管理关系,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进行的计划、组织、监督的关系。

(二)建筑法的颁布与基本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5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筑许可;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三)建筑法的有关规定要点

1、建筑许可

国家实行建筑许可管理制度。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种。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工程施工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准许开始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一种制度。

其中包括: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以及取得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处理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2)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是指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企业)和人员实行资质或资格审查,并许可其按照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从事相应的建筑活动的制度。从业资格制度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资质制度和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资格制度两类。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资质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并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的一种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资格制度,是指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进行考试和注册,并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一种制度。

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包含建筑工程发包、承包两个方面的有关规定。

4、筑工程监理

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5、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国家对建筑活动实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律制度日趋完善。建筑法规定了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等。

6、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台同中对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包括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的管理。纵向方面的管理主要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横向方面的管理主要指建设工程各方,如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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