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适用这7类公共场所

市卫生健康委近日制定《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完善本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工作,落实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共38条,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办法》主要内容及适用公共场所如下↓

《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工作,规定了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的公共场所的范围,明确本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度,规定了申请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

《办法》规定,本市对下列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1、宾馆、旅店、招待所;

2、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

4、游泳场(馆);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

7、候车(机、船)室。

《办法》全文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

编辑:宋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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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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