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类案件,有无必要请执行律师参与?执行律师专业做哪些工作?

有很多网友会问我:老师,我的案子现在已经终本了啊?你们能不能进来参与一下?我的意见是:不是说所有的案件都有参与的必要性。

终本类案件,有无必要请执行律师参与?执行律师专业做哪些工作?

比如说常见的两类:一、执行不能的案件;被执行人本身已经失去了履行能力,比如常见的被执行人有赌博的习惯,还有些被执行人真的得了癌症的,这样的案件可能你要了人家的老命,也没有执结的可能。二、找人、找车类案件;律师不是万能的,有些人说律师是否有一些特定的渠道可以找到人和车,在这里我明确地表明,本国的福尔摩斯类“人才”要么已经在监狱改造了,要么也是正走在去往监狱的路上。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一位律师,辛辛苦苦考个证,因为你一个案子冒着悔恨终生得风险,这买卖合理吗?当然不合理。所以,我在这里奉劝大家,不要做这个假想了。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案件是执行律师没办法参与的,下面我主要想说说有必要参与的案件,执行律师大概都是做什么样的工作?

一、调查

首先,执行卷宗是一定要去查的,法官做了什么,没做什么,上了什么措施,还可以上什么措施?这些在执行卷宗都能体现出来。其次,被执行人为个人(婚姻信息、房产交易信息),可以做好相应的法院协查令交由法官审核,比如要查被执行人的支付宝流水、微信交易流水。再次,被执行人为公司,工商底档、税务底档、资产负债情况、净资产登记表,注册资金实缴情况、股东变更情况、专利等等。上面的这些信息有什么用,关键要看能否成为第三点(追加、撤销、代位)的有力证据支撑。

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类案件

这类案件,往往会出现在执行过程当中,举两种常见的情形:第一种情形,在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申请拍卖的过程中,蹦出第三人拿出购房合同提出执行异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 第二种,近两年高发,预计未来多年可能会频发来案件;开发商预售房屋,但是房屋存在“一房两卖”的情形。在很多的时候,你会发现,查封房屋的申请人是银行。这类案件今年在广东、天津、河北地区频发,遇到这类案件应当及时寻求执行律师的介入。

三、能否扩大被执行主体类案件

扩大被执行主体,是执行律师在执行过程当中经常采取的办案方略;一个案件,一旦有希望能通过追加、撤销、代位来扩大执行主体,那么这样的案件就非常有可能能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对于被执行人假离婚怎么办?被执行人把一套2000万的房产,放在自己刚出生的孩子名下该怎么办?被执行人独资企业能否被执行?被执行人是公司,更换了股东应该怎么办?被执行人作为公司,公司的钱却流入到了股东的账户,应该怎么办?

以上情形,均可具体分析基本点,充分考虑追加、撤销、代位权来维护自己的根本权益。

汇总:

执行工作就像做菜,执行律师就是这当中的巧妇,无米之炊,换作福尔摩斯也未必能行。把做好的菜放在法官面前之前,你还得要清楚,法官能吃下什么,不能吃下什么,所以对于法官的办案程序,我们一定要清楚。很多人抱怨,律师能做的事情法官不也能做吗?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法院的编制就在那里摆着,每天一边做,一遍看绩效考核表;洗菜、切菜、烧菜就那么一个人,你说“扒皮抽丝”的事儿怎么可能是法官能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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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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