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相关法条、遵循原则、抗辩事由以及赔偿数额

一、专利法

1、除专利法另有规定外,未经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遵循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或等同。

2.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没有直接落入专利权利要求字面含义所描述的保护范围,但是与专利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方案实质等同。

3、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授权或专利无效过程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等方式,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或者部分放弃,从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在确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禁止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将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4、捐赠原则

捐赠原则是指技术方案仅在专利说明书或附图等文件中描述,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不能再被纳入专利保护的范围,就视为专利权人捐献给社会公众的技术内容,专利权人不得就这部分技术方案主张专利权。

三、被控侵权人的抗辩事由

1、现有技术

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2、先用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方法或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仅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3、权利用尽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4、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5、实验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6、医药行政审批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7、销售商合法来源被控侵权人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承担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四、赔偿数额的确定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调查取证费用,二是合理的诉讼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用主要包括公证费、申请证据保全费、交通费等。诉讼代理费一般情况下是指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和律师费并非仅以权利人实际支出的数额为准,应依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结合案件审理情况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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