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律师不称职判决对律师费不保护

法院认为律师不称职判决对律师费不保护法院认为律师不称职判决对律师费不保护

最近,律师业内对某法院判决不保护胜诉方律师费一事,讨论得沸沸扬扬。有支持者,有反对者,业外支持法院判决得多,反对法院判决的少。业内支持法院判决得少,反对法院判决的多。

有人说:“法院的这个判决理由既杀人又诛心,看来,今后律师这个行业不好干了。”说实在的,律师一旦遇到这种判决,律师业务基本也就干到头了,以后,这种律师谁敢聘请?

很多业外人拍手称快,认为法官判得好。判决书的此项判决内容对律师不负责的代理行为提出了警示,可以让律师今后更加负责地为当事人服务。

笔者从事律师职业三十多年了,还没有遭遇到法院的这种判决。不过,笔者在代理案过程中,有时能够听到某法官发牢骚:“你们当律师的行啊,代理一个案件能挣几千,甚至能挣几万十几万元。可是,我们法官审理相同的一个案件,花费的时间一点也不比你们律师少,我们只能挣那点工资。”

这样发牢骚的法官是借机发泄自己的红眼病。吉林省通化市中级法院有一个女法官,每次她主持开庭的时候,都会针对律师说一些难听的话,甚至公开在法庭上斥责律师。如果哪个律师和她争吵,这个律师代理的案件不是被判决败诉,就是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可是她退休之后,立刻到长春买了一个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在通化市政务大厅楼上租了房子,招聘了几个律师及从法院辞职的有律师证的法官在通化执业。由于她的丈夫在中级法院当庭长,她借壳的律师事务所业务很多。从她违规开办了律师事务所以后,再也不说律师办一件案子比法官挣钱多了。

通化市有一位M法官,他从基层法院调入中级法院当法官以来,几乎对所有的律师都冷眉相对,冷言冷语,甚至公开指责。他的观念和那位退休的前女法官完全一样,对律师赚钱比法官多十分嫉妒。这位法官在审理的各种案件中,都充分利用法官权力,不说明任何理由,不支持胜诉一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不过,笔者在代理案件中,从来没有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因为,笔者在代理案件签订委托合同的时候,就与当事人约定明确,不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以免发生争议,搞得双方都不快活。所以,这两位法官也就没有机会对笔者进行有关律师费承担的报复,尽管笔者是这两个法官比较反感的律师。

近期大家讨论的法院裁判不支持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的事情,是否是法官借机以公权力宣泄自己对律师的不满呢?如果事实真的像像判决书裁判的那样,律师没有起到代理作用,律师的代理工作确实出了问题。法官在主持庭审时,遇到待核实的问题如果一方律师说不明白,必然会影响庭审进度,甚至会影响法官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虽然判决该律师代理的诉讼业务胜诉了,但不是律师尽职带来的结果,而是法官精心审理案件的结果。因此,法官利用裁判权力,禁止律师享受法官尽职审判案件而律师没有尽职诉讼的审判结果。尽管这也是法官利用审判权力对律师不尽职行为的报复,但判决结果是公允的。

有人说,如果律师在诉讼代理业务中没有尽职,当事人可以向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投诉,而不应由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对律师进行审判。因为律师费的收取与服务质量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争议,服务的好不好不需要法院作出评价。

也有人说,在法官审判的案件中,律师费是否应该支持是一项需要通过审判权力确定的诉讼请求。既然胜诉一方要求法官裁判律师费的承担问题,法官就有权利根据律师在诉讼中的尽职情况,裁决律师费是否应该由败诉方承担。既然,胜诉一方的有利结果不是律师尽职代理诉讼争取的,那么法官就有权在判决中对律师费的分担请求不予支持,这恰恰是法官公正裁判的表现。

法院认为律师不称职判决对律师费不保护

被法院判决狠怼了一把的律师,发了一个帖子《我赢了7亿标的官司,却被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怼》。这位律师在文中写道:“北京第四中级法院的(2020)京04民初57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没有尽责,原告没有尽到审慎选择律师使得相应费用支出物有所值的附随义务。原告的代理人明显不熟悉案件基本事实,对于本院询问的大部分问题都回应‘需向当事人核实’,且核实后也仅是简单将回复讯息转递本院。期间未进行任何梳理工作。故未支持原告所主张的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其实,法院的这份裁判提出了几个问题:

1、判决书指责律师不尽责,并认为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不熟悉案情、不够专业,因此不应支持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这种做法确实从来没有发生过。作为审判法官,如果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律师确实准备不充分或者不专业,往往会在法庭上以口头责备的方式提出,没有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批判的情形。

因为,当事人争执的是案件事实,是双方的法律关系谁对谁错。如今通过对当事人争执的诉讼事项裁判的同时,对代理律师的尽职情况一并进行判决,是否合适?确实值得商榷和研究。审判法官还享有一项权利,那就是如果发现律师确实不尽职、不尽责,可以向律师的执业单位及行政主管机关发司法建议,由律师事务所或行政主管机关调查处理。如果法官认为律师没有尽责,律师费不予支持,可以直接说明判决理由即可,不应该用一大段审判文字对律师进行评判。

2、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批判律师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律师如果感觉该判决内容错误或不公,却没有办法自我救济。因为律师不是当事人,无权通过上诉程序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评判。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如果被裁判错了,无法为自己维权,法官裁判错了,也无法通过上诉程序纠正。致使司法审判出现了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

3、法院在裁判中认为当事人在选聘律师具有附随义务,提出了当事人应该选聘业务好,能力强的律师的问题,超越了审判的权限。这种裁判观点实际上是暗示胜诉一方“律师请错了。”这种做法显然不是法官的审判范围和审判权力。因为,当事人聘请哪位律师代理案件,请什么律师代理案件,是当事人自己的决策。法院如此裁判,实际上运用审判权利为执业律师制造今后代理业务的障碍,显然不妥。也就是说,法院不应该在判决文书中评价一方的代理律师好与差。

4、北京四中院的这个判决书既开了一个好头,又开了一个坏头。笔者认为,这份判决书开了一个好头,是指法院判决书对律师不尽职、不尽责的情形,完全可以运用审判权力不支持律师费由对方承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广大律师是一个警醒。也就是说,律师代理当事人的案件,要尽职尽责地掌握案件情况,在诉讼中实现律师的业务价值,让法院感到律师可信,让当事人感到聘请律师物有所值。

法院认为律师不称职判决对律师费不保护

这份判决又开了一个坏头,指的是如果法院不能规范法官在裁判律师费的问题上慎重裁判,这份裁判文书就会成为许多法官对律师进行报复或打击的效仿判决。此头一开,将会连锁反应,在某种程度上会制造律师与法官的对立,并制造新诉累。如果当事人仅就律师费的裁判上诉,或者申请再审,法院将会如何处理呢?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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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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