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解读系列之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已于2023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第三条【细化影响合同成立的条款】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前款规定能够认定合同已经成立的,对合同欠缺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予以确定。

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合同等,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不成立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将合同是否成立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法条理解】

1.原则上,只要约定了交易主体、标的和数量,合同即可成立,因为其他合同内容都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规则予以明确(该规则与《合同法解释(二)》一致);

2.该条款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删除了两个例外条款,即合同价款约定不明也无法根据市场价或政府指导价确定的,也不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双方就质量、价款、履行期、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经磋商仍未达成合意的,也不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

3.该条款融合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即在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法院认为合同不成立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将合同是否成立作为争议焦点由双方发表意见,并可以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解读系列之第三条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12-12
下一篇 2023-12-12

相关推荐